县人民政府:
现将《海晏县201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随文呈报,妥否,请审示。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海晏县201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报告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县不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制定程序,提高备案质量。今年以来,我县按照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县政府及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备案。在合法性审查时,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制度建设及重大合同签订等事项咨询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学者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分专业性强、实际范围广的疑难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家咨询制度,对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备案审查时,严格按照"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截至目前,我县报备规范性文件3件:《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暂行办法》、《海晏县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救助暂行办法》。新增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出现自行设立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注册、收费等情况。
(二)加强清理工作,确保社会效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印发了《海晏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理标准、步骤及工作要求,共计清理了63件规范性文件(2015年公布继续有效的60件及2015年报备的3件),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7件,废止16件。
(三)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备案意识。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严禁性和合法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举办了依法行政培训班,并邀请省法制办领导和行政法律专家,对全县492余名干部职工进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讲解,同时派遣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宣传、学习和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单位、各乡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程序有了进一步认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宣传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理解不清、把握不准,有时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等一般行政文件与规范性文件混同。
二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报备不及时以及在报备过程中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现象仍有发生,为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三是各部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政府法制机构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从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少,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培训和学习力度,全面把握规范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监管的整体素质。
二是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杜绝不备、漏备现象,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