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和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依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检测函〔2016〕1578号)、《关于应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运)>的通知》(环办〔2014〕96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晏县2016年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洪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进忠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局长
张 成 县财政局局长
袁青凌 县统计局局长
王秀英 县国土资源局长
石文俊 县农牧局副局长
马如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哈仁庆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日常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哈仁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责任单位指定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经办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6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6项。其中:林地覆盖率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提供,草地覆盖率由县农业局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由县水利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比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提供考核数据。
(二)调节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个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情况、生态保护与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情况5项。
三、完成时限
(一)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2015年第四季度和2016年前三季度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照片等资料到省环保厅审核。
(二)2016年10月20日前,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送《2016年海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含各责任单位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图片资料),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2016年10月31前,省环境保护厅完成对全省所有考核县域上报材料的技术审核与汇总,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完成考核材料报送的县,将视为考核工作未完成,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所扣减我省的资金额度,在2017年省对该责任县转移支付时全额扣减。
(四)现场核查与检查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现场检查与省级核查,并编制现场核查报告,与各县报送的考核材料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任务分工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县域水质考核断面、环境空气考核点、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数据来源证明材料,负责提供县域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工作经费保障,编制县级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供2015年的决算和2016年的预算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来源证明材料以及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保验收、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县域草地覆盖率和草地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必须提供真实、科学、有效的考核数据。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四)各责任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时报送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
联系人:李庆业、李巧荣
联系电话:0970—8630910
QQ号:
823766399
(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