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二)等级划分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海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二)预警
(三)应急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二)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三)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终止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通信保障
(五)培训演练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三)应急能力恢复
(四)奖励和处罚
七、附则
八、附件
1、海北州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2、海北州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实施方案
3、海北州藏族自治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4、海北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全州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及《海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州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县级首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州级(Ⅲ级)和县级(Ⅳ级)两级。
1.州级(Ⅲ级):两个县以上或州属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州政府确定需要按照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县级(Ⅳ级):在县内两个较大乡镇范围或县属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确定需要按照县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Ⅳ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州政府和县政府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确定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迅速做出反应,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州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
副组长:州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 员: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经商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政府办公室、州质监局、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州分行有关负责人。
海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州粮食局。
1.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州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县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4)根据需要,向省政府、省粮食局以及武警部队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海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建议。
(2)按照州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实施应急方案。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相关文件,公布相关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督促组织各县及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确保本预案贯彻落实。
(6)完成海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海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州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经州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州粮食局负责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州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根据州级储备粮动用命令提出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计划,组织落实州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调拨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至事发地交有关部门发放和销售;协调全州粮油经营企业做好粮油商品监测及销售;必要时负责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同时,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
(2)州经商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并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3)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州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救济人数和救灾粮油计划,并组织救灾粮的发放。
(5)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
(6)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及粮油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粮油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粮油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8)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粮食局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9)州委宣传部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网管部门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10)州质监局: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督,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11)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州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粮食的政策性应急和调控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政府应参照海北州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报送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及时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控。海北州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州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州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州内外粮食市场信息的监测、分析,实现对州内外粮食市场的实时、有效监测,达到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汇总、分析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以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负责全面收集我州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工以及全州粮食供求情况等信息,为制定全州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等监测分析,合理选择监测点,落实相关监测人员,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同时,对发生洪水、雪灾、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密切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预警
州粮食局根据全州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点所采集到信息,对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分析,结合州情和社会、经济及州内外粮食产销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分析报告,并将预警等级报送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及时启动预案提供重要依据。
(三)应急报告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州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情况,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各县发改局和经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组织其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州级主管部门报告;州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州政府和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辖区各乡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当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下列三种状况下,州级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必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粮食紧急状态已波及到全省其它地区,但尚未波及到我州。
2.接到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报告后,确认出现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
3.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报告后,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报请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1.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并在4小时内及时向州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州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和销售价格。
(2)动用州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州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州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向省政府、州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州政府的动用命令,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州分行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州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及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并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同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州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州级储备粮不足于应付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由州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粮食局申请安排省级储备粮,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市场供应。州改委、财政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储备粮动用的计划衔接及组织粮食调运、供应工作。
(4)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由州粮食局负责与建立长期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的省区或地区及时取得联系,或向省粮食局报告,请粮食产区或省粮食局帮助为本州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并就商定粮食采购价格,粮款筹措等问题报经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力量紧急调运。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州内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积极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价格干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报州政府批准,对从事粮食经营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粮食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或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具体价格指标及地域范围由州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州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②库存监管。为防止囤积居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报州政府批准,实行粮食经营者库存管理,粮食经营者的库存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上销量的周转储存量。具体监管工作由州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③临时征用及定量供应。由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州属所在地及其它重要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3.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州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州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州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州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州发改委、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州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或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州级(Ⅲ级)或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好地方储备规模,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全州应急成品粮消费不少于5天的要求落实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不少于5天消费量的要求落实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州、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州、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州、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州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州、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州、县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本辖区内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本级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州、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供网点、平价商店、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确保每个社区、乡镇建设不少于1个网点。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强化企业义务,统筹协调组织。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上报州粮食局、省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供应和调运。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将应急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增加投入,加强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州、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指定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更新,将更新后的联系电话,及时向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做好本预案的培训演练是保证预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粮食应急工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州分行及门源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费、加班费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2.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运输企业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调运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它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
七、附则
(一)各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二)军粮供应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军粮供应实际情况,与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共同协商,研究制定本州的军粮供应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州粮食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件
1、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2、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实施方案
3、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4、海北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州粮油应急供应工作,根据《海北藏族自州粮食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州粮油应急供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粮油应急供应的组织领导
州粮食应急工作由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州政府主管副州长为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位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州改委、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经商委、州价监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分行相关负责人任成员。州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负责全州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应急供应粮(油)源(以下简称粮源)安排、调拨、加工、供应的组织与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确保应急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州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县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级预案明确的职责,做好本地区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工作。
二、应急粮油的供应工作
(一)供应原则
粮食(油)应急供应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粮油应急供应,根据应急状态程度不同,首先安排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油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当地商品粮源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足时,及时组织调入。仍不足以平衡粮源时,申请动用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不足以平衡粮源时,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粮油应急供应的程序
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州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粮油脱销断档等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州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具体执行中将根据紧急状态的不同程度做相应的相应。
1、当出现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但未出现脱销断档是,启动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州县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量,稳定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
2、当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并出现脱销断档、粮油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商品粮和州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不能满足当地居民消费,需动用储备粮保证供应时,实施三级应急供应预案。
全州商品粮源和州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不足市场10日供应量时,可以报批动用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不足市场10日供应量时,申请报批动用省级储备粮。
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
(三)应急供应的对象
我州应急粮油的供应对象为:海北州境内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缺粮农牧民、低困人群及州内大中专院校、集体食堂、宾馆和行业单位。
(四)供应办法
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州粮食应急供应分阶段进行。当出现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购买,但未出现脱销断档时,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各级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粮源敞开供应;当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并出现脱销断档、粮油库存不足、调运受限时,执行政府干预措施,实行限量供应。
限量供应粮油的办法是:对海北州境内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按户销售的方式进行供应,城镇居民、缺粮农牧民凭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前往州及县粮食应急供应定点企业购买。对州内大中专院校、集体食堂、宾馆和行业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向州县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直接从应急定点加工、存储企业购买。对低困人群的粮油应急供应,将采用特殊方式供应。供应的粮油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五)重大节日市场拟供应的粮油品种与数量
要求州及四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一个月正常销量,组织调入小包装米、面、油,先期供应市场,增加市场投放量,确保市场供应。如果市场形势异常,出现脱销断档、粮油市场急剧波动时,由州发改委申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安排供应,食用植物油由州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调拨供应海北市场。要求各有关企业及供应网点及时做好面粉、大米、食用油的供应,此举若仍不能平息事态的发展,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再申请安排储备粮油供应市场。为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做好粮源采购及加工,充实成品粮油库存,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供应后续工作,进一步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三、粮油应急供应的管理工作
(一)在粮油应急供应的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要按照《海北藏族自州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应急供应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日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商委、交通等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精神,切实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工作,确保我州粮油应急供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州、县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加强成品粮油价格、供应、库存等情况的检测,按照《海北藏族自州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市场粮油信息.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质监、价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州、县要进一步加强对粮油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点的管理,对拒不接受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任务,不按规定进行供应等现象要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2
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实施方案
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应急供应预案》以下简称《供应预案》的有关要求,为了保证《供应预案》顺利实施,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 应急粮油供应网点确定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由粮食应急销售网点和粮食应急特供网点组成。粮食应急销售网点由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择信誉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存储能力和销售(发放)能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私营粮油经营户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经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经营企业(户)名单,并与其签订应急供应协议。粮食应急特供网点由各级政府指定本辖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承担,在公示居委会和村委员会名单的同时抄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应急粮油供应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应急粮油供应的对象是:有本州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缺粮农牧民,低困人口及驻州军队,州、县内大、中专院校,中、小学食堂,集体食堂,单位食堂,宾馆和行业用粮(油)单位。
三、 应急粮油供应程序
为切实做好我州粮油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稳定和节日供应,根据我州粮油市场动态,可分三部进行供应。
第一步:要求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切实承担起粮油应急供应主渠道作用,积极与州县内外粮油加工企业和粮油批发市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州及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一个月正常销量,组织调入粮油先期供应市场。同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积极开展对个体粮油经营户的动员工作,调动个体粮油经营户参与平抑市场价格的积极性,参与应急供应,共同做好粮油应急供应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二步:如果出现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商品粮油和州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库存量无法保证市场供应并有可能出现脱销断档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第三步: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平息事态,根据事态发展程度,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由我州代储的省级储备粮投放市场供应,若仍不能满足需要,继续申请安排省级储备粮油供应市场。
四、应急粮油供应办法
(一)商品粮油和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充足,价格相对平稳时采取敞开供应方式供应。
(二)粮油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库存商品粮油和应急成品粮油不能满足供应时,按供应对象和范围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供应的粮油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五、应急粮油供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粮油行情监测预警系统。粮油行情监测预警系统由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监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成,建立信息收集和汇报制度。密切关注州内外、县内外粮油价格波动情况,随时收集、掌握、分析、预测粮油供求信息,及时报州县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后,报省粮食局和州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确定粮食应急供应加工企业。鉴于我州无粮食加工企业的现状,经多方考察,将发达面粉集团青海大通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海北州粮油应急供应定点加工企业。由发达面粉集团青海大通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北州人民政府做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加工任务,并接国家规定计收加工费的承诺后,由州人民政府与发达面粉集团青海大通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应急加工合同,组织应急加工,及时投放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工作顺利实施。
(三)运输任务的确定。为保证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确保市场供应,按《供应预案》规定,由州县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车队,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开通粮油运输“绿色通道”,保证粮油运输通道畅通。
(四)应急供应费用的核补。《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州县财政部门按《应急预案》规定,及时核算相关费用报州县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审批,并及时足额将费用拨补到各应急供应网点。
(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市场稳定。各级工商、质监、粮食、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为应急供应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其他
州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州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加强联系,保证应急工作时联络畅通,准备充分。必要时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在州粮食局集中办公,共同处置应急事态。
附件3
海北藏族自治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粮油市场价格稳定,粮源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精神,按照《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调控工作的通知》(青粮〔2014〕39号)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县级首长分级负责的要求,着力保障全州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的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严厉打击粮食流通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抑制市场粮油涨价预期,引导我州粮油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市场粮油供应量足价稳的调控目标。
二、工作任务
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提高对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全州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加强保供稳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北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长、州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经商委、州价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质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分行相关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由州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州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对各项保供稳价工作措施及执行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一般情况下每周,特殊情况下每天)或不定期会商全州粮油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强化对中间环节经营者的管理,必须把州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并与政府签订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书,防止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理调度政府手中的粮油资源,适时投放市场。
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参照建立本县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县粮油保供稳价工作。
(二)加强州、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掌握必要的粮源。一是加强州、县级储备安全储藏工作,确保库存粮油质量良好、数量真实,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二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储备和军粮库存,确保5天以上的供应能力。成品粮油储备尚未达到5天应急供应量的,加以补充,以备应急需要;三是督促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入库工作;四是以保供稳价为目的,将“放心粮油”门店的经营与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态轮换相结合;五是将“放心粮油”网络与应急供应网络建设相结合,在保供稳价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大粮油市场信息监测力度,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州粮食、价监、经商等部门要在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合理确定全州粮油信息监测网点,严格执行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点信息报送制度,随时掌握市场粮油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做好应对工作。对重点粮油加工企业和经营规模大、库存粮源多、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必须实现全面覆盖。
领导小组要对来自各渠道监测数据进行对比、校核、分析,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有关监测数据和分析结论要及时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州粮油保供稳价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粮油批发、零售数量和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粮油供应平稳时,每月将上月本地区监测数据统一报送到州粮食局,特殊情况调整检测频率,每周或每日报送。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要对上报的监测数据及时性、准确性负责。要加强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借机涨价等不法行为。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私营粮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户、超市等具有较大影响的零售企业的监控和管理,督促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服从、服务于全州粮食宏观调控大局。一是督促上述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带头稳定粮油收购价格,不得哄抬粮油收购价格、争抢粮源。加工企业在确保出厂价格基本稳定的同时,要保证库存粮油的正常加工和销售,加工出厂数量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粮油零售企业在确保原有销售渠道粮油供应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加粮油供应量。二是督促重点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发改委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8〕80号)的要求,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三是根据全州粮油市场供求需要,积极引导组织重点企业到产区采购粮油,保证后续市场供应。对到产区采购粮油的数量、采购价格、运输计划等有关情况要及时主动与产区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四是督促引导重点企业发挥引领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确保其不带头涨价,不跟风涨价,同时加强对经销商的价格约束,确保粮油出厂价格和大型超市零售价格不出现大的波动。五是督促重点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企业采购、加工、库存、销售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有关信息。在全州宏观调控需要时,必须服从有关部门指令,调整企业生产计划和销售流向。
(五)强化市场监管,保障我州粮油有序流通。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价监局、州质监局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全州粮油市场的监管,整合执法资源,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统筹对生产、流通等环节粮食价格、质量、库存、台帐等情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冒伪劣、阳奉阴违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粮油流通秩序。
(六)积极做好应急调控准备,完善粮油应急机制。一是完善粮油供应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统筹做好相关调整和准备工作。二是加强粮油应急加工产能建设,提高我州粮油应急加工能力,合理确定海北州粮油应急供应定点加工企业,确保应急加工需要。三是加快以放心粮油便民超市为主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完善粮油配送中心配送功能,扩大应急网络覆盖面。四是积极做好粮油调控的物资准备工作,当粮油市场出现《海北州粮油应急供应预案》中规定的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州政府提出投放储备粮油保证供应、抑制价格上涨势头的意见,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积极做好产销衔接,稳定市场粮源供给。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积极履行前期同产区签订的粮油购销合同,及时调运,进一步充实本地市场粮源。同时,积极鼓励各粮油经营大户,有针对性地到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提前落实购销合同,保证后续市场供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与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映粮油需求信息,做好粮源落实工作。
四、工作职责
保证全州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由州粮油保供稳价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州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经商委、州价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质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州发改委: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的意见,并向州政府报告。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安排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所产生的粮食价差及有关费用补贴,并监督使用。
州经商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州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借机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州价监局:负责对全州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实施粮油市场每周价格监测制度。收集掌握全州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发现市场价格异常和紧急问题及时向州政府报告,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州质监局: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督,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粮食及粮油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粮油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粮油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州交通局:负责粮油应急物资运力的统筹安排。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油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
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粮食局制订粮油保供稳价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州委宣传部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粮油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分行: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粮油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指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对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县政府和有关企业切实落实相关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要对各县反映的困难或在各县难以解决的问题加强协调,帮助各县做好保供稳价的各项工作。需要进行应急调控时,及时向交通部门反馈,以便协调统筹安排运输粮油的运力,以保证粮油的及时运输。
(三)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媒体,加强正面信息宣传,审慎报道粮油涨价、供应紧张、居民抢购等负面消息,防止引起市场恐慌,人为加剧市场波动。特别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防止夸大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依法打击恶意炒作、造谣惑众等不法行为。
附件4
海北州粮油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州政府主管副州长
副组长: 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 员: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州交通局副局长
州公安局副局长
州粮食局局长
州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州工商局副局长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农业发展银行海北州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由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