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应急启动
当发生辐射事故并有可能污染环境时,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公安部门、州、地、市环保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后,立即按通知程序,在2小时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按通知程序启动应急人员。
4.2 应急联动
4.2.1 应急体系内部联动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或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收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持相互通讯联络。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与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及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报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备案。应急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发给有关人员,并定期检查核对。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统一对外联络。
4.2.2 与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联动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汇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情况。
4.2.3 与省反恐部门的联动
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与反恐部门保持联络,按省反恐预案的要求,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与公安、卫生部门的联动
对涉及放射丢失、被盗和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分别与公安和卫生部门联络。
4.2.5 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动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负责。
4.3 应急响应
对于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由环境造成污染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4.3.1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放射源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内容)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对这类事故,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省辐射事故调查处置中心在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
4.3.2 较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
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Ⅰ、Ⅱ、Ⅲ类放射源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已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幕性能时,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全面启动。
对于重大辐射事故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服从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指挥,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主要开展下列应急响应活动:
(1)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途径,通知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
(2)组织、指挥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辐射事故及污染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性质和级别做出判断。如需国家环保总局技术支持,立即向国家环保总局请救支援。
(3)迅速启动环境辐射应急监测系统,快速、及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的性质、范围、程度、变化趋势,并提出辐射防护和安全处置建议。
(4)了解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行动及采取的措施和防护进行技术评估、监督和提出建议。
(5)组织指导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清除放射性污染,立案追缴被盗、丢失的放射源诊断和救治受辐照人员。
(6)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放射性去污洗消工作。
4.3.3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有关厅局全面配合参与。
4.3.4 扩大应急
(1)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任务是: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省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监测工作和对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建议。
(2)辐射恐怖事件应急
接到省反恐部门的通知后,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国家环保总局,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监测,划定辐射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报告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州(地、市)环保部门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报告,同时,应将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向公安部门报告,将涉及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向卫生部门报告。省环保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4.2 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辐射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辐射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信息发布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
4.7 应急结束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需的防护措施以防护公众免受污染,并将事故后期可能引起的照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