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法定行政机关(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经济贸易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盐业管理条例》
2、《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海晏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晏县经济贸易局的通知》(晏政{2007}14号),海晏县经济贸易局主要职责是:
1、围绕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搞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供销工作;检测、分析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态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贸易、供销等方面的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产品调整方案。
3、负责全县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编制和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审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4、研究和指导全县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建设和发展商品市场体系,规划指导全县重要商品市场的建设,审批批准州极商品市场,监督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负责对工业(含贸易、供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协调全县公路、铁路运输。
5、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制定并组织企业改革方案,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县企业改制的审批和上市公司的申报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负责全县经贸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生产、流通部门的行业管理;协调研究拟定有关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7、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8、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搜集、整理、筛选、利用县内外及省内外经济信息,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经济决策服务。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18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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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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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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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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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或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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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或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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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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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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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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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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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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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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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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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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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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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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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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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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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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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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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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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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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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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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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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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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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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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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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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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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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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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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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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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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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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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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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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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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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质监、环保、交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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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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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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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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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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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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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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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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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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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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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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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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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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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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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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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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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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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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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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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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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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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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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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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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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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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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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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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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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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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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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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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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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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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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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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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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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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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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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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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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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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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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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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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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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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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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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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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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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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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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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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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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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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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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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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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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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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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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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依据分类
其他具有行政行为(6个)
1、盐业管理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填报项目登记申请表,并报送政府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青海省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和开发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3、节能监察
法律依据: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4、煤炭经营监管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5、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业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业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业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州、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