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共1个)
法定行政机关(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科学技术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10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12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1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5、《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海晏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
根据海晏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晏县教育科技文化局(科协)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晏机改[2002]14号),海晏县科技局(科协)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科技方针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战略。
2、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确定全县科技发展的布局和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强化技术创新及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全县富民计划,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进步。
4、制定全县科普工作规划,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5、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县、乡、村的科技管理工作。
6、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等服务。
7、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加强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培养举荐人才。
8、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7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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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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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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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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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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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或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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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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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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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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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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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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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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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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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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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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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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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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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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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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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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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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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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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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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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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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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0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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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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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 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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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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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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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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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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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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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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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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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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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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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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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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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科委
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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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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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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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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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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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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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字(1992)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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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处罚(共5项)
1、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的
处罚种类:取消奖励,给予处罚,处分或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1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立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1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立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2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4、在技术交易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6条:“在技术交易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独占或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
处罚种类: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14条“评奖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评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准打击,压制申请,不得弄虚作假,独占集体劳动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如发现上述行为者,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所领奖状、受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由其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三)行政强制(共1项)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
措施:强制取缔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第1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四)行政确认(1项)
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