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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5/6/27 9:48:55    
 
 
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共2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
执行主体法律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法律、规章授权的执法机构(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海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各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北机编〔2007〕61号),海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和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统一管理县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2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监督管理县、乡两级行政、事业机构编制;
3、承担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拟定工作;4、提出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的调整意见;
5、负责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编制审核工作;
6、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7、负责机构编制统计、信息、调研等工作;
8、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9、负责本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各级党政群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的审核工作,并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
10、承办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海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海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各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北机编〔2007〕61号),海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乡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3、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7部)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配合部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412
 
主席令第37
行政法规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751
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令第486
 
3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2004627日修订)
令第411
地方性法规
 
 
4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理
省人大常委会
200481
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
11号公告
政府规章
5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200311
 
令第26
6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421
 
 
 
 
令第12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1项)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共3项)
1、事业单位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项)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证书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1项)
1、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印章式样的备案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事业单位变更事项的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已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5、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6、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行政机构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协商一致的报送备案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9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10、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1、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