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气象局2009年行政执法依据
目 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1)
(一)法定行政机关………………………………………………………………….(1)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3)
(一)行政任务……………………………………………………………………….(3)
(二)业务任务……………………………………………………………………….(3)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4)
四、行政执法依据及分类…………………………………………(5)
(一)行政许可……………………………………………………………………….(5)
(二)行政处罚……………………………………………………………………….(8)
(三)行政强制……………………………………………………………………….(23)
(四)行政监督……………………………………………………………………….(23)
(五)行政调查……………………………………………………………………….(24)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5)
海晏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1个)
执法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单位:海晏县气象局
一、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理》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理》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条:“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6,《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9,《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1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1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1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5,《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气象工作的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16,《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雷电监测及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17,《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第四条:“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18,《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海晏县气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青海省气象条例》(修订)、《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1〕1号)赋予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一)行政任务
1、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行委)人民政府对县(行委)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青海省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业务任务
1、承担本地区大气探测(地面、高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任务。
2、承担本地区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发布与服务;组织本地区灾害性天气的联防,参与当地政府的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的气象服务和灾情调查;承担相关的天气预报技术开发、引进工作。
3、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灾害的监测、调查、统计、评估、鉴定和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督工作。
4、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5、承担本部门气象科技服务产业的组织管理及实施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包括涉及到的公共法律)共20部
类
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备注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23号
|
行政法规
|
2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理》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03年5月1日
|
第371号令
|
3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2年5月1日
|
第348号令
|
4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第412号令
|
部门规章
|
5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1年11月12日
|
第4号令
|
6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年2月1日
|
第6号令
|
7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年10月1日
|
第7号令
|
8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年2月1日
|
第8号令
|
9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年2月1日
|
第9号令
|
10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年4月1日
|
第10号令
|
1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中国气象局
|
2005年4月1日
|
第11号令
|
12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中国气象局
|
2006年3月1日
|
第12号令
|
13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
|
2007年1月1日
|
第13号令
|
14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7年2月1日
|
第14号令
|
15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7年2月1日
|
第15号令
|
地方法规
|
16
|
《青海省气象条例》(修订)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10月1日
|
第36号公告
|
17
|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2005年1月1日
|
第4号公告
|
政府规章
|
18
|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4年9月1日
|
第44号令
|
19
|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
省人民政府
|
2005年12月6日
|
第52号令
|
20
|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7年2月1日
|
第56号令
|
四、行政执法依据及分类
(一)行政许可(7项)
1, 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大气环境影响时使用的气象资气象的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参加交汇、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经其委托的单位直接提供或审查。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2,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工作和当地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除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单位的甲级资质,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并上报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证外,其他等级的资质和资格认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6)《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四条:“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工程(包括防直雷击、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电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7)《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五条:“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和审核意见书。
经审核,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专业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按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
3,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结论审核;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防雷减灾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结论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施工的依据之一。”
4,雷电防护装置合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依据: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工作和当地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除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单位的甲级资质,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并上报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证外,其他等级的资质和资格认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6)《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5,参加交汇、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参加交汇、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6,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批;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九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条:“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定机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78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规范的雷电防护装置的;”
4,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迁建气象台站及设施的。”
5,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6,毁坏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至三万元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的;”
7, 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三万元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8,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灾情的;”
9,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10,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11,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12,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3,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14,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或经其委托的单位直接提供或审查的;”
15,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进行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到三万元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进行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
(2)《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16,雷电防护工程未经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而施工和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到三万元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雷电防护工程未经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而施工和投入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17,不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导致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到三万元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导致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
18,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
19,雷电防护工程中使用未经审核的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雷电防护工程中使用未经审核的气象资料的;”
20,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擅自拆毁防雷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擅自拆毁防雷装置的;”
21,在现有建(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属物或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现有建(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属物或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
22,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但拒不安装的或已安装防雷装置,但拒不接受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但拒不安装的或已安装防雷装置,但拒不接受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3,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而擅自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的,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或做变更修改而不申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而擅自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的,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或做变更修改而不申报的;”
24,新建、改建、扩建的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防雷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新建、改建、扩建的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防雷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5,对重大雷击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重大雷击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6,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安全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安全检查的;”
27,阻扰、干预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鉴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阻扰、干预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鉴定的。”
28,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雷电灾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雷电灾害的;”
29,出具虚假或错误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结论、施工验收报告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具虚假或错误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结论、施工验收报告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30,不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的;”
31,对已经申请检测但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已经申请检测但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32,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赔偿;
法律依据:
(1)《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5)《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十条:“承担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让、出借资质和资格证书的。”
33,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不予许可;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34,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许可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6,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7,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初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38,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初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9,有关雷电防护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初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违法行为。”
40,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41,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4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4,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一上3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46,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47,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8,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49,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50,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51,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52,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53,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54,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5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6,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57,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赔偿;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58,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赔偿;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59,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赔偿;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60,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赔偿;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6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赔偿;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62,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资质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作业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64,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的;”
65,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
(1)《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
6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67,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68,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69,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70,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71,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72,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73,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74,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75,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76,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撤消许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77,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撤消许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7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撤消许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行政强制(共1项)
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施放气球活动时,发现现场无专人值守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的气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五日内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认领。自公告发布或者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四)行政监督(5项)
1,监督、管理防雷工程的实施;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三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3, 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5, 对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进行气候和生态环境中与气象相关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
(五)行政调查(1项)
1,对雷电灾害的调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2)《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一条:“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灾害情况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气象灾害情况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气象灾情的调查评估和对发生灾害的气象成因鉴定,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情调查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和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
1,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国内有关部门、个人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国内有关部门、个人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动的,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气象活动,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
(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工作和当地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除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单位的甲级资质,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并上报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证外,其他等级的资质和资格认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人员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三十六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8,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的气象资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1)《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经其委托的单位直接提供或审查。”
(2)《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一条:“防雷减灾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使用的气象资料,由有资格的气象机构提供并经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