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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国土资源局    创建时间:2015/6/27 9:51:31    
 
 
 
海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法定行政机关(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土地复垦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1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6、《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7、《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18、《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1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2l、《青海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2、《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0、《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1、《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32、《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3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3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3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36、《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37、《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项目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4、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土地使用者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秩序和矿业秩序。
6、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田地用途管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7、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8、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9、指导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各类用地定额指标,承办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10、按照省州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权限,依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区范围跨本县行政区域的小型、零星分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
11、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和其他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利用与保护的制度;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2、承担全县矿山企业占用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基层矿产储量表的审查上报;依法进行矿产资源补偿、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13、编制本县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测,对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提出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全县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14、依法对本县矿业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
15、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16、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
建设、农牧、林业环保、发改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1
林业环保、水务、安监、经贸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1
安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5.19
建设、发改局
 
 
法规
6
土地复垦规定
国务院
1989.1.1
林业环保、农牧局
 
 
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1.1
农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9.1.1
建设、林业环保、农牧
 
 
9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06.7.28
农牧、建设、林业环保、发改局
 
 
10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局
1992.3.8
 
 
 
11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局
1995.6.12
农牧、建设、监察
 
 
1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林业环保、建设
 
 
13
土地违法案件查出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6.31
监察
 
 
14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1.7.27
法制办
 
 
15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7.1
 
 
 
16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17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18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3.8.1
监察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和配合部门
备注
 
                     
19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12.1
发改局
 
 
2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4.12.1
 
 
 
2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局
1998.3.1
财政、经贸、发改局
 
 
22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7.24
林业环保
 
 
23
土地登记规则
国家土地局
1995.12.28
 
 
 
24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
2004.3.1
建设、民政、劳动保障
 
 
25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等五部委
2004.3.1
建设
 
 
26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0.3.2
 
 
 
2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0.10.10
财政
 
 
28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家土地局
1995.6.28
 
 
 
29
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6
经贸、国资、建设
 
 
3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1999.8.4
财政
 
 
31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12.1
财政
 
 
32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局
1993.2.23
 
 
 
33
青海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4.10.24
建设、林业环保
 
 
34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2004.8.1
财政
 
 
35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6.3.1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4.3.26
安监、林业环保、水务、经贸局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和配合部门
备注
                    
37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4.1
财政
 
38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39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林业环保、安监、发改局
 
4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林业环保
 
41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10.1
文物
 
42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00.1.1
安监、经贸、发改局
 
43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12.5
安监、经贸、发改局
 
44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12.4
林业环保
 
45
违反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地质矿产部
1993.7.19
林业环保、安监、工商、公安
 
46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
2003.6.11
 
 
47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00.10.24
财政
 
48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01.11.22
财政
 
4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
1999.7.15
 
 
50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3.1
 
 
51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0.11.1
工商、经贸局
 
5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1999.6.7
财政
 
5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00.6.6
财政
 
54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
1996.7.26
财政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和配合部门
备注
                     
55
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青海省人政府
2003.12.3
林业
 
56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4.12.22
财政
 
 
 
 
 
 
 
 
 
 
 
 
 
 
 
 
 
 
 
 
 
 
 
 
 
 
 
 
 
 
 
 
 
 
 
 
 
 
 
 
 
 
 
 
 
 
 
 
 
 
 
 
 
 
 
 
 
 
 
 
 
 
 
 
 
 
 
 
 
 
 
 
 
 
 
 
 
 
 
 
 
 
 
 
 
 
 
 
 
 
 
 
 
 
 
 
 
 
 
四、行政执法依据分类 
(一)行政许可(7项)
1、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审核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许可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审核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4、建设用地审批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6、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采取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审批许可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7、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行政征收(17项)  
1、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土地闲置费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土地复垦费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5、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6、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7、以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的,其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8、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土地出让金征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青海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9、耕地开垦费征收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第十五条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对其征收土地闲置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1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13、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土地开发费征收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三款
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16、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行政确认(6项)  
1、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2、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3、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4、土地估价机构资格确认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5、对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登记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采矿权争议处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四)行政处罚(62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处罚种类:投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者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或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8、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款;第六十六条
9、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5、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出土地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6、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登记,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8、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9、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0、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从重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22、超农用地计划指标
处罚种类:核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处罚依据:《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法》第十二条
  2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基本农田;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4、无权、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6、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8、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9、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0、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款,《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1、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3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4、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5、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
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6、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7、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8、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9、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0、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41、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2、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3、采矿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4、采矿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4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6、发生地质灾害没有采取及时治理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47、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青海省地质灾害保护办法》第三十九条
48、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处罚依据:《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四十四条
4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5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滑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运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51、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52、未按期勘查或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3、擅自勘查或超范围勘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54、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开采特种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的,追究刑事责任
55、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6、擅自出租采矿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57、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四十条 
58、造成资源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59、破坏地质遗迹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处罚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0、开采设计、采掘计划决策失误;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未达设计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61、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2、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
(五)行政强制(2项) 
1、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强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强制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8项)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优质园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复核验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土地复垦验收
《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4、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  
5、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6、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审核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7、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8、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