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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建设局    创建时间:2015/6/27 9:53:07    

      海晏县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1个,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19项,行政确认1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海晏县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海晏县建设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为:
1、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草案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城市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勘察实际、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
组织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5、指导、管理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6、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7、指导和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8、指导行业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管理全县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全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海晏县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3.1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5
中华人民人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7.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行政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1.1
2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
1994.10.1
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6.29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6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9.6.22
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
8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6.28
地方性
法规
1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4.1.1
2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
2004.1.1
部门
规章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12.1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
2000.6.30
 
四、行政执法依据及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施工许可审批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审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违规招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违规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施工单位不出具质量保修书、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转
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项目审批部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逾期不履行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中介服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采取欺诈和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擅自转让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个人资格证书。
1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和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予以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2、施工单位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给予撤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3、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处罚种类: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5、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6、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7、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8、影响市容未按批准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9、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造、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三)行政确认(共1项
房地产权属登记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人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