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海晏县地方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地方志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5/6/27 9:54:33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地方志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海晏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北机改字(2002)028号文规定,海晏县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台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行政依法依据总目录
类 别
文 号
名 称
法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全国人大
2001.10.27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第467号
地方志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5.18
四、行政依法依据分类
 (一)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执法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于表彰和奖励。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二)行政处罚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8条、19条、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