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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地方税务局    创建时间:2015/6/27 9:59:27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海晏县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要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有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与配合。”
(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6]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4、管理全县地税系统财务、经费、装备和固定资产,负责统计报表汇总编报,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5、加强与县国家税务局的协调合作、共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并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县局、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8、负责全县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9、承办县政府和省、州地税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税系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1]183号),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1、职能调整
(1)县地税局直接承担征收职能,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2)将由县劳动人事局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收职能,划入地税部门。
2、主要职责
县地税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地方税和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对所辖区的税(费)源进行管理检查。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配合部门
备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9号
2001.5.1
工商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
2006.1.1
国税部门
 
行政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第362号
2002.10.15
工商部门
 
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52号
2006.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540号
2009.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63号
2008.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512号
2008.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52号
2009.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9号
1994.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7号
1988.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1986.1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财税字(1985)0695号
198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1994.1.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2号
2007.1.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2007.2.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511号
2008.1.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49号
2008.2.26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无文号
1988.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24号
1997.1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1997]52号
1997.10.1
 
 
2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发布
1986.7.1
 
 
2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93]第6号
1993.12.21
 
 
部门规章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7号
1993.121.21
 
 
25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97]95号
1997.6.17
文化部门
 
2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2004.2.1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62号
2001.10.27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3号
2008.7.1
 
 
29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488号
2007.5.1
 
 
30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21号
1995.9.29
 
 
31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青政办[2007]107号
2004.7.1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审批许可(共6项)
1、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含冠名发票印制)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负责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利印制发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验证、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歇业和复业、注销)
(1)、对办理税务登记(开来、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集聚工农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外出经营和停业、歇业、注销核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工农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时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④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延期申报、缴纳、税前扣除、减免税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局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3)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和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使用计算机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发票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拆本使用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3、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在税务登记证件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仿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守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守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定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纳税人偷税的
处罚种类:追缴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省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抗税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就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缴纳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各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心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3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3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3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3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9、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措施:冻结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存款、责令提供担保,扣押、查封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款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强制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调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强制措施: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强制措施: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务机关保管产权证件,不办理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强制措施:保管产权证件、暂停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税款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社会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一再逐步交地税机关征收。”
3、文化建设事业费征收
法律依据: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教育附加费征收
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5、工会经费征收
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逾期未缴纳的缴费单位,由各级地税机关移交同级总工会,由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自2008年10月起由地税机关代征。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法律依据:第十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自2008年6月由地税机关代征。
7、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法律依据:第四条 凡按税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自办学校暂无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入库。中央和省属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入当地国库。
(五)行政裁决(1项)
税务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际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8、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