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执法主体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
执法单位:海晏县残疾人联合会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州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州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4、《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 “省、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含经费全额管理、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40-50人的单位应招收1名残疾人,安排1名盲人按两名计算。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中的残疾人可列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总数。”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海晏县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精神,海晏县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疾人联合会地方组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经全州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并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县残联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县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州(地、市)、县建立业务关系。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协助政府研究提出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规划及措施,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5、开展残疾人康复、特殊用品用具供应、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康复项目,开展残疾预防、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6、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承办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
7、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协助政府负责农牧区残疾人康复扶贫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管理残疾人劳动服务(福利)企业。
8、协同司法部门做好残疾人法制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
9、协助城建、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督促检查,创造文明的无障碍生活环境。
10、协助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残疾人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
11、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12、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13、开展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7部)
(一)法律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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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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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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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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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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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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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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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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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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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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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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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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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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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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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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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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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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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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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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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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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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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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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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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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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性法规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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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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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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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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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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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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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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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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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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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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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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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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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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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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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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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19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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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强制(1项)
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能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的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的强制措施:按日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第十五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行政确认(共3项)
1、《残疾人证》认定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单位,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并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在全州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2、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法律依据: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州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州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在第三产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2)《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
第八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含经费全额管理、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40-50人的单位应招收1名残疾人,安排1名盲人按两名计算。
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中的残疾人可列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总数。
3、核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法律依据:
《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
第十四条 “州、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数的年度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单位职工情况表》由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
(三)行政征收(共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法律依据: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州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州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2)《海北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细则》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承办。中央驻青单位、州属单位由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承办或委托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承办。”具体办法是:
县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有关部门代收和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的办法,由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同时,根据州上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征收海晏地区州、州驻县单位缴纳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