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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装载规定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6 11:00:28    

1.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非机动车3非机动车3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2.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