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公共事业 > 燃气服务
海晏县供热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住建局    创建时间:2015/6/27 10:16:50    

 海晏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晏县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秩序,保障供热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晏县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海晏县城内,供热产供企业(以下简称海晏县市政公司)和供热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以及与供热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海晏县城供热集中供应与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海晏县市政公司负责本地区供热集中供应与使用的营运、服务工作,并接受供热管理及广大用户的监督。

第五条 海晏县市政公司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共同维护正常的供热秩序,确保双方利益的实现。

第六条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安全和非法侵占供热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供热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海晏县市政公司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供热设施的义务海晏县市政公司负责供热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供热的运营服务

第八条 海晏县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集中供热和使用营运服务活动。

第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海晏县城集中供热营业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建各类锅炉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单独建设的锅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需报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供热营业区内,非经海晏县市政公司的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转让供热运营服务

第三章 供热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海晏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县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分散热源点。现有分散热源点,应当按照县城供热规划制定计划,逐步撤销或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网,实行集中供热。

第四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财产拥有权或管护权予以界定。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海晏县市政公司与用户在供热合同中确定。

(一)属海晏县市政公司拥有或管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海晏县市政公司承担。

(二)属用户拥有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用户承担。如果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设施委托给海晏县市政公司代维护管理,被委托代维护管理的责任由海晏县市政公司承担。代维护管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设施拥有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代维护管理协议。

(三)城镇居民楼舍以一幢楼或一幢平房为一个用热单元体,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规定予以界定。

1、该单元用热体与供热干线相连结的管线被称之为供用热支线段(包括供用热和循环回水管线)。该线段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其第一级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为界线(指供热向)。即调控阀门(含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以内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海晏县市政公司管理;调控阀门内侧50cm处至用热体内侧(指受热向)用热支线以及各用热进户管线的设施属共同使用设施,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该用热体的全体用户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共同使用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该单元用热体全体用户共同委托给海晏县市政公司代理,维护费用由单元用热体全体用户承担。

2、该用热体内各用热户室内分支管线(包括管线、阀门、散热包、片)属各用热户主的专用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四)单一的独立用热体以其支线第一级调控阀门为界线,以内的设旋维护管理责任归该用户自行承担,以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海晏县市政公司承担。

(五)凡并入供热管线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报停、拆除供热设施并按市政公司收费标准缴纳采暖费用,在供热期前一个月缴纳采暖费。

章 供热供应

第十 供热质量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由海晏县市政公司与用户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热网规划,用热需求和实际供热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十七 申请新装用热、临时用热、增加用热容量、变更用热和终止用热,用户必须到海晏县市政公司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相关的费用。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告用热秩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十八 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相关规定参与用户受送热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热设施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对其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九 海晏县市政公司按照海晏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向用户实行分类收取供热采暖费。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供热期。

1、核定的用户收费标准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每一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

2、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热价和核定的用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及用热的类别收取费用。

(二)用户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办法,向海晏县市政公司在供热前一个月交付采暖费。

(三)工业用热的价格由海晏县市政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海晏县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晏县市政公司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供热;因故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热设计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三)因供热系统发生故障时,需要停热、限热时,海晏县市政公司应及时消除故障,尽快恢复供热。

章 供热使用

第二十 海晏县市政公司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热、用热、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热、用热安全,扰乱正常供热、用热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热类别:

(二)擅自超过核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热面积用热;

(三)擅自使用海晏县市政公司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用热设施,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海晏县市政公司查封的供热设施;

(四)擅自变动供热设施以及约定海晏县市政公司管护的供热设施;

(五)擅自引入、或者将自备热源并入热网系统;

(六)擅自在供热管网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取土、修建房屋或有损于热网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 禁止下列盗窃行为:

(一)在海晏县市政公司的供热设施上擅自连接管线、窃用或者转供供热

(二)拆卸取暖设备,排放或使用供暖热水;

(三)破坏、盗窃供暖设施。

(四)采用其它方法窃用供热

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暖,并可拆除供暖设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供暖设施拆除后需要重新恢复供暖的,所需费用由采暖用户承担。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房产所有权的,需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县房产管理所提供供热缴费凭证,未按前款规定提供缴费供热凭证的,房产管理所不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历年陈欠采暖费仍由采暖用户和用户所在单位承担,供暖单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予以追缴。

第二十 对妨碍采暖费收缴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规划建设、房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