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父母死亡的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4、孤儿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5、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6、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待遇,发给《儿童福利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孤儿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