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范围:中央驻青行业企业、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企业退休人员。
二、审核文件名称:《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三、办事机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四、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青政[1998]78号)、《青海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3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五、待遇核定条件:经本厅批准退休的人员。
六、办事程序
(一)经批准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时,应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同时,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文件资料:
(1)户口薄;
(2)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4)退休审批表;
(5)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证》或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
(6)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退休证明材料;
(7)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申报人提供的上述证件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实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及缴费工资、累计缴费年限等信息。
(三)通过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审核情况,对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四)审核情况经公示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出申报人的养老金数额,并在《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加盖“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经本人签字后,从批准其退休之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标准为: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七、争议处理:
退休人员对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复查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在2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