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范围:中央驻青行业企业、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企业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办事机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三、核签文件名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四、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五、支付条件:
(一)在职职工死亡的;
(二)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出国定居的;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死亡的。
六、办事程序:
(一)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领取一次性待遇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在职职工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并加盖“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
(三)支付标准:
1、在职职工死亡的,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
2、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和出国定居的, 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本息。
3、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死亡的, 支付标准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四)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支付完毕。
七、争议处理:
申请人对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待遇款项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复查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在2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