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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现“两基”县(市、区)复查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08/4/24 17:52:25    

青教督[200010号(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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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现“两基”县(市、区)系指1993年以来及今后经省人民政府评估验收达到“两基”目标并报教育部审核公布的县(市、区)。

第三条 “两基”复查从2001年开始。采取县(市、区)自查、州(地、市)核查、省复查的办法。县级自查每年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巩固提高的具体方案,并对所辖各乡(镇)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分别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州(地、市)核查每两年一次。

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两基”县制定巩固提高目标、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并组织“两基”核查。核查结果于当年的4月底前分别报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复查每3年一次。

省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核查的报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县(市、区)及时间由省教育厅提前3个月通知。

第四条 每次省复查结果,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全省通报。

第五条 复查以《青海省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青海省国家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验收办法》以及有关“两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巩固原有评估验收项目的指标要求为重点,进行全面测算核查。

第六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

1、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扫盲工作等有关指标的巩固提高情况;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政府行为,坚持依法治教,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3、各级政府针对当地“两基”工作薄弱环节和评估验收达标后出现的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的情况;

4、扫除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情况;

5、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复查的方式和程序:

1、听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历年来有关“两基”工作的档案资料、文件规章;

3、实地查看乡(镇)、村、学校和农技校(班)等;

4、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访谈、测试等;

5、总结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经省级复查,对不能巩固验收指标的县(市、区),当年给予黄牌警告,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期限整改;第二年进行单独复查。对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两基”县(市、区)称号,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经复查,对保持“两基”评估验收各项指标要求且有明显提高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条 复查必须严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对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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