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遗属和生前工作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追认烈士申请。
民政局具体承办追认烈士工作。召开有关知情人座谈会,核实死者死难情节,收集有关死难情节的证人证言、档案资料、回忆录、录音录像、侦查笔录、判决书等。
根据收集的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烈士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申报,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民政局根据省政府追认烈士的批复,到省民政厅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并按规定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军队追认的烈士,县民政局凭《革命烈士通知书》办理《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属待遇同第4条。
县民政局凭军队认定的“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证明文件,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病去世后,从去世后的下月起停发抚恤金,一次性增发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一至四级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去世后,一次性增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