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 约 服 务 制 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工作人员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第三条 预约服务的对象为所有纳税人,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单位或个人要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确保联络畅通。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受理预约时,受理人应详细了解预约人办理事项,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应做的准备事项及办理时所需携带的资料等。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预约时,应按照预约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填制《预约服务登记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预约内容,落实好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服务事项。
第六条 预约服务办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主动热情地为纳税人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经办人办好预约事项后,应在《预约服务登记薄》上填写服务时间、服务结果等内容并签名,以便备查。
第七条 预约服务办理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由科室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提供预约服务,或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约定另行办理时间,并作出解释工作。
第八条 对有约不践者,或对预约事项敷衍了事,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预约服务事项的,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视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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