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时 服 务 制 度
第一条 为改进办税服务厅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服务是指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征管信息系统》流程中规定的流转环节和办结期限执行。
第四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能够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需要一个工作日或数个工作日办结的,尽量缩短办结期限。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纳税人自身原因,可适当延长承诺期限,但应先行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时申请的,属超时办结。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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