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 时 服 务 制 度
第一条 为改进办税服务厅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时服务是指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第三条 延时服务一般由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主动作出,纳税人也可主动当面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宜,不能因下班而停止办理,应延时直至纳税人完成涉税事宜;
(二)每月申报征收期间因业务量过大而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
第四条 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催促纳税人离开,更不能态度冷淡或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拒绝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应按规定自动提供延时服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报告并由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第六条 违反延时服务制度,在延时期间无合理理由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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