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保证纳税人及时、快速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服务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地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宜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遵循依法规范和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般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告知、短信告知、网络告知等。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办税指南;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应事先印制资料,放置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
第六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无法当场更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手续和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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