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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09/4/30 17:16:31    

根据1994221原劳动部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就业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