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提标项目标准
一、2012年起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标准新政策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2012年起奖励扶助制度新政策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55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国家标准:每人每年960元,我省发放200元,海北州发放200元,海晏县发放100元,每人每年可得到1460元
三 2014年起特别扶助新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为:城镇和农牧区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这是一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标准从女方年满49周岁。城镇伤残家庭每人每年扶助资金3240元(每月270元),城镇死亡家庭每人每年扶助资金:4080元(每月340元);农村牧区伤残家庭每人每年扶助资金:1800元(每月150元),农村牧区死亡家庭每人每年扶助资金2040元(每月170元)。因特别扶助金标准高于奖励扶助金,如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可以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但不可以同时享受。
四、代缴城镇、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l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将农牧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子女参加农牧区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五、2012年城镇职工、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新政策
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l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对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55-59)周岁的在原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l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村级计划生育妇联主任原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5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经海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将甘子河乡、哈勒景乡、青海湖乡3个牧业乡的11个农事队和金滩乡金滩村阿尕图社、三角城镇海峰村申德社、三角城村克图社3个农区牧业社纳入“少生快富”政策奖励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