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民[2005]15号(20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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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异地举办高中班工作要从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利用优质资源、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
第二条异地举办高中班采取省内办班与省外办班相结合、考试选拔与择优推荐相结合、面向全省与照顾民族地区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总结办班经验,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省外办班学校及其招生范围、招收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由省教育厅与办班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班学校商定,并分别签订协议;省内办班学校及招生范围和对象由省教育厅安排,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录取办法等按照办班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事宜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办班学校自主办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异地办班工作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重要事项的协调;制定办班规划、发布招生信息、研究解决办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外高中班招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报名,并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协助办班学校组织考试、阅卷和录取等工作。省教育厅每年5月底前通过各种媒体向社 会发布当年异地招生信息,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各学校招生简章发到省内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州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情况汇总上报到省教育厅。
第六条到异地高中就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养成教育、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日常生活管理、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相关的考试、考核、评价等均执行办班学校的规定,由办班学校负责。有特殊要求的,由省教育厅与办班学校协商决定。学生入学及寒暑假接送由办班学校负责,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协助。
第七条凡录取到省外高中班就读的学生,须按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办理外地借读高中生登记手续,并由省招办统一编排号码,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学籍档案由办班学校负责建立,并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借读生在就读地参加高中会考(取消会考省除外),会考成绩由就读地省级教育部门会考管理机构认定后随学籍档案转回学生户口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八条学生在省外就读期间被评为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或参加各类竞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并符合我省高考照顾条件的,录取时与省内就读考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学生在省外就读期间由于身体、家庭经济等方 面的原因,要求转回户口所在地继续就读的,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其就读,原就读学校提供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仍然有效。
第十条学生在省内外异地就读高中期间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往返交通费等,均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省教育厅或其他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与办班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协商确定;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购买。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和办班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班学校要加强对异地办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紧密配合,搞好协调,规范运作。双方要加强沟通,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异地办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统一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异地办班的管理。各州(地、市)和各县自行异地举办的高中班可参照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由省教育厅办班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办班学校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