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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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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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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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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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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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
2.该离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该关系;
4.离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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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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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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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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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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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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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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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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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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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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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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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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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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