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经商局制定的《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全方位、全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我县产业布局的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经商局负责日常指导、综合、协调、服务、督办工作。建立县、部门与乡镇、企业层层抓项目的工作网络,以项目为主线,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和企业落户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商引资责任主体
第三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全民、全社会招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四类责任主体。第一类责任主体为发改、经商、建设、农牧、林业环保、文体广电、旅游共七个部门;第二类责任主体为各乡镇;第三类责任主体为其他县直各部门;第四类责任主体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储备
第四条 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储备,第一类责任主体和第二类责任主体每年必须编制新的招商引资项目,第三类责任主体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编制项目,由县经商局统一汇总,以充实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五条 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达到一定的深度要求,由经商局统一制定招商引资项目规范格式。编制招商引资项目由经商局会同县各相关部门初审,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进入全县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章 招商引资任务
第六条 编制招商项目责任。年初将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数量下达到第一类责任主体和第二类责任主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七条 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年初根据州下达的全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青洽会”等平台需签约的项目任务目标量化到第一类责任主体和第二类责任主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八条 对第三类责任主体和第四类责任主体不下硬性指标,也不予考核,对实现招商任务的,县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为鼓励各部门招商积极性,对部分重大项目或各部门、乡镇共同参与完成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经商局提出各单位分配比例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认定为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
第五章 招商引资考核管理
第十条 编制招商引资项目考核与奖励。第一类责任主体和第二类责任主体每年新编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到年度考核目标中,对完成任务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其它部门提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符合县情,具备招商引资条件的,县财政全额出资,由项目提出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对各部门提出招商引资项目,有投资意向并保证能落实,需要进一步跟踪衔接或实地考察的,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到位资金考核与奖励。第一类责任主体为第一考核小组,第二类责任主体为第二考核小组。对第一考核小组中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增幅在10%以上的前三位部门,给予对应的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单位工作经费奖励;第二考核小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增幅在10%以上的前三位部门,给予对应的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单位工作经费;第三类责任主体和第四类责任主体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第一类责任主体和第二类责任主体,没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年终取消评优资格,并核减相应的考核分数。
第十四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由县经商局会同目标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每年年底前(以县目标办统一考核时间为准)完成考核认定,提出奖惩办法,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有效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