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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http://www.qhhb.gov.cn     创建时间:2015/5/26 10:44:43    

 

海北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试 行)
 
 
 
 
 
 
 
 
 
 
 
 
 
 
二0一0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立州、农牧稳州、工业富州、科教兴州、旅游活州”战略步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我州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州外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家政策性投入的资金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的领域包括:工业、农牧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流通、物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的产业导向。
  第五条 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一切审核、报批和投资者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海北州招商局为州招商引资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各县、州直各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海北州招商局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关于利用外资的工作部署。负责拟定全州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做好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
2、负责全州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中长期招商活动的规划和年度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财税、金融、发改、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城建、国土、旅游、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地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协调解决州外投资商在我州投资企业运行当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4、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全州招商引资工作中重点项目的立项、可研、论证、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重大活动。调查研究、收集信息,为州委、州政府决策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意见建议,负责全州招商引资体系建设。
第八条 为依法开展好招商引资活动,避免各类经济纠纷的发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招商法律服务。
 
第三章 宣传及信息发布
第九条 州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州招商局负责开展。
第十条 各县、州直各部门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需要宣传、推介海北的,应与州招商局衔接,按全州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招商引资信息,都应及时反馈到州招商局,以实现全州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各新闻部门在对内、对外宣传中,涉及到的招商引资重要统计数据等信息,应以州招商局提供的为准。
 
第四章 项目库及项目推介
第十三条 建立州、县、企业三级联动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和完善全州项目库及项目推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州直各部门相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并积极开展招商推介工作,同时报州招商局统一汇编印发。
第十五条 各县、各部门应重视项目库及招商推介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做好项目谋划并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开展全方位、多层面、宽领域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应主动组团赴省外召开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并积极参加各地举办的洽谈会,宣传海北、推介项目,吸引客商来我州考察投资。
 
第五章 招商方式
第十七条 推行全社会、全民招商。鼓励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建立海北州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州政府州长为召集人,不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查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协调处理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多部门、多地区的重大问题及州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合作、招商等事宜。各县也相应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和研究本县招商引资工作及重大事宜,州直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八条 依托资源招商。整合现有资源,挖掘潜在资源,延伸周边资源,用资源引项目,以项目兴产业,加快培育能源化工、农畜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完善轻重工业体系,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第十九条 围绕园区招商。树立“筑巢引凤”理念,依托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整合招商,通过政策集成、要素集约、产业集聚,实现企业的产业配套和产业延伸,打造各具特色、各显所长的经济板块。
第二十条 突出以商引商。帮助支持引进企业做大做强,巩固引资成果,树立良好对外引资形象,引导入驻企业主动成为我州招商引资的宣传员、推销员和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组织会展招商。充分利用各类展会项目多、参展和洽谈相对集中、涉及领域广泛的特点,收集信息,召开专场推介会、洽谈会,现场对接,提高招商工作的命中率和成功率。
第二十二条 实施网络招商。利用互联网速度快、信息量大、交流简便的特点,形成全方位、广角度、宽领域的网络招商格局。
 
第六章 接待洽谈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要树立全州一盘棋的思想。整合全州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打造统一招商平台。各县、各单位均可以凭借全州资源和平台进行招商。投资者可以在全州范围内,依据企业性质、行业特点及发展需求,选择入驻工业集中区或者落户地区。由落户地区负责接待洽谈。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洽谈与分级接待、分级洽谈相结合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自行洽谈,并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协议文本报州招商局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全州范围内配置资源或者对全州经济具有明显拉动力的项目,采取引资主体主导、招商局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洽谈的模式,并根据项目性质、行业分类、投资规模等因素,邀请州、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和洽谈。
  第二十五条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合同(协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县、各部门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全力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签约引进的项目,均应依法规范办理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全程跟踪代办(协办)制。审批权限在州内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指定的职能部门全程代办(协办)。审批权限在州以上主管部门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指定的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做好引进项目的动态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包括前期各类手续的办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月跟踪、季督查、年考核。
 
第八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环境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同时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要求的检查工作应将检查、指导、协调、服务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十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及审批时限。
 
第九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任务量化到各县、各有关部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年终由州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并报州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先进地区、重点项目的招商主体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州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恶意破坏招商引资环境,有损对外开放形象,给全州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