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2017〕16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7〕41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260元调整为1500元,结合我州实际,按照《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18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1008号)文件精神,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就业资金、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规定,相应调整我州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人员月岗位补贴。
一、全州公益性岗位人员最低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260元调整为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240元,调整增加的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再就业资金承担1050元、地方财政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200元和250元。
二、大专见习人员最低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见习人员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增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每个乡镇单位见习岗位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岗位补贴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50元,支付渠道不变。
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岗位补贴
2、见习岗位人员月岗位补贴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