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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加强海北州环境监管执法实施
方案》的通知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http://www.qhhb.gov.cn    创建时间:2017/1/11 10:48:31    

北政办〔2016107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环保局拟定的《加强海北州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07

 

加强海北州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全州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对青海生态保护工作多次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刻阐明了青海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州生态保护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细化自身工作职责,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1、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强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生态保护放在第一位,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将环境监管执法作为守住生态底线的关键点,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的各项措施。严惩违法排污,贯彻落实各项配套规章制度,执行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落后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3、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政府。

4、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充实环境监管网格。州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5、加大惩治力度。各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把所管辖的区域和排污点源划片定格,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检查频次,全面掌握污染动态,及时发现问题,依法妥善解决问题。对历史表现良好、环境管理优秀、环境风险较小的企业和多次违法排污、环境管理落后、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频次,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形成环境执法合力、综合治理,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建立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对于环境违法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企业要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此类企业必须予以环保挂牌督办,相关部门不予受理整改项目以外的环境行政许可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红牌”;财政部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州政府采购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新增贷款;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级政府要成立清查专项工作组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彻底杜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审批。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市场监管、监察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充实专栏信息,按时公开相关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管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州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确定稽查工作计划,对县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州级环保部门每年将对辖区内30%以上的县级开展环境稽查。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其环境保护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属地化原则,对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费核算征收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等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情况报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查。

3、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我州重点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独立设立,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

2、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人。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职责详见附件)。

3、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4、清理废除“土政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依法治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上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诸如推行“宁静日”、禁止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降低招商引资准入门槛、限制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检查、擅自制定排污收费政策等“土政策”,实现污染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州、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

2、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将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纳入全州执法用车范围,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备无人机等先进装备,运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丰富环境监控手段。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开支、车辆使用、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工作,加强跨部门综合执法建设,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

各级政府要加强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确保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在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行动,强化执法。各县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立即动员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照自身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此项工作,切实把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和长远的一项重点工作,对辖区内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攻坚整治。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开展矿区、铁路沿线、交通沿线、旅游景区沿线及各类项目建筑工地等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环境整治科学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此项工作,主动增强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乡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及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