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贫困教师补助及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为了提高我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使教师能够安心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扶助海北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补助及奖励对象是:全州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主要用于:(1)家庭生活困难教师补助;(2) 对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工作者给予奖励;(3)教育教学工作突出的学校和单位。
第二条
家庭生活困难教师补助
(一)补助条件。教师家庭遭遇突发事故的(指家庭遭遇洪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成员发生意外事故的);教师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生活困难的。
(二)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研究,一次性补助2000元至1万元。
(三)申报程序。全州范围内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各学校教师可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后,填写《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扶助海北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将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及申请表交县教育局审查。
1、材料审核。各县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基金的教师的书面申请、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和人员确定。对申请基金的教师名单,由所在学校、村委、乡镇学区层层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教育局长和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把关后,报州教育科技局,由理事会审核并确定补助对象。
3、建立档案。对经审核确定补助的教师,建立州、县两级补助教师档案。
第三条
其他补助。
根据青海投资助教海北基金《章程》第八条“媒体公告费用和其他费用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基金中列支”的规定,就有关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教学工作突出的学校和单位奖励
(一)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级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校长、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
2、获得省级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校长、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
3、由州政府或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的优秀教师、州级教学能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校长、少先队辅导员。
4、完成年度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5、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
6、德育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州级先进集体的学校。
7、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州政府或州教育科技局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先进个人。
(二)奖励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学校和单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三)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优秀教师要严格按照全州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教师岗位职责和评价细则,加强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奖励程序
1、材料审核。由各县教育部门按条件上报单位或个人材料,理事会对表彰的各类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对初步确定的奖励对象,在全州教育系统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理事会确定为正式奖励对象。
3、建立档案。对经审核确定奖励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建立州级奖励教师(教育工作者)档案。
(五)每年奖励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不超过教师总数的3%。
(六)各县每年上报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申报表时间为8月初。奖励时间为每年下半年。
第五条
工作要求。对各项评选和申请,各县教育局都要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报、谎报,有意套取资金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在全州通报、追回套取资金外,取消次年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