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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http://www.qhhb.gov.cn    创建时间:2016/4/22 9:42:15    

HBFS01—2016—0001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618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5

 

海北州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乡村教师(指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内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全州教育“转型升级”,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良好的教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我州实际,以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为目标,到2017年,我州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乡村教师队伍总体规模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事业发展要求,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项待遇依法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的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2020年,全州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现代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乡村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学科结构以及学段、区域结构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乡村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师德为先。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乡村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乡村教师要以身立教、行为世范,培育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时代新人。

坚持政策激励。稳步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从教育规划、编制配备、条件改善、待遇保障、科学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建立以城带乡、以强带弱长效机制,不断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整体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水平。

坚持效能优先。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做到乡村教师优先保障、教师培训优先满足、成长平台优先支持。全面实施国培、省培、州培等教师培训项目,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依靠乡村教师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

坚持积极稳妥。积极稳妥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宣传,有效化解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师德高尚的乡村教师教师队伍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中小学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在全州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和校风、教风、学风教育活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才观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民族团结、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2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研究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师德考核制度,按照过程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学生评价、教师互评、组织考评等方式,定期对教师师德进行考评。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师德建设作为对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工作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二)规范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乡村教师队伍补充和优化机制

3、建立乡村教师及时补充机制。按照编制部门核定教职工编制,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科学制定教师补充计划,优先招聘紧缺学科教师,改善教师队伍学科结构不够合理的现状。要严格执行“省定标准、市州考招、县管校聘”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师招聘计划、条件和标准,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州、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岗位安排、岗前培训等工作。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在教师招录工作中,对在乡村学校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临聘教师给予适当政策倾斜。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乡村幼儿园教职工。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保教岗位工资补助。

4、加强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建立以州为单位的区域内教职工编制总量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地区间、学段间、校际间在校生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编制调整,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乡村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实行乡村学校教师实名制管理,严格按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实现核定的编制与占编人员的对应管理。健全编制部门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清理在编不在岗教师。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长期借用教师,因特殊任务需临时借用教师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借用教师全部返回教育教学岗位。

5规范乡村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所属中小学岗位设置的具体意见,学校根据具体意见制订本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聘任,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岗变薪变、合同管理,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动态管理,各县要在现有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在不突破本县岗位设置总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乡村学校高、中级岗位设置比例。在聘期开始前或出现岗位空缺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竞争上岗。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竞争上岗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并与教师签订符合义务教育周期的岗位聘任合同。

6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海北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体系,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职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职称制度。结合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和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专技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乡村教师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职称评审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 完善教师交流机制,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7、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将县域内中小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统归县管,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区域人”。县级教育、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充实相关约定内容,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8、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各县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有效地开展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各县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鼓励各地通过考核、选拔,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乡村教师向城镇流动常态化机制。

9、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县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交流轮岗工作的开展。鼓励城镇优质学校未聘的中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凡自愿申请到乡村任教的城镇教师,在乡村任教期间不受岗位限制,实现跨校评聘。主动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在干部任用、评优表彰、职称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校长和教师参评省、州级奖项,有交流轮岗经历的优先。

(四)加强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10、完善乡村教师终身学习制度。采取脱产集中学习、 跟岗学习、远程网络学习、对口帮扶、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教师继续教育。鼓励支持乡村教师参加师范类专业学历层次提高学习,逐步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初中教师本科化,不断提高高中教师研究生比例。建立教师培训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紧密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11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实施省、 州、县分级培训教师制度,对乡村教师进行5年一个周期、每周期不少于360学时、每年培训不少于专任教师20%比例的全员培训。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要加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每两年选拔培养1-2名省级教学能手和特级教师、10名州级教学能手;选拔培养100名州级中小学中青年学科教学带头人、500名县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壮大,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强。加大乡村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培训力度,到2017年,对所有“双语”教师进行系统的学科专业培训,保证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双语”教师参加国家、省、州级专业素养的培训,使“双语”教师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快的提升。

12加强乡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方法,进行公开竞聘上岗,倡导教育家办教育,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全面推进校长职级制,乡村学校正副校长、专职副书记均实行校长职级制,按职级等级落实校长津贴,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校长的履职考核和民主监督;建立符合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选拔、任用、激励、约束机制,到2017年对所有乡村学校校(园)长分批进行一次轮训,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的校长队伍。

13、完善多元的乡村教师评价考核体系。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教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参与的多元评价办法,将师德评价和学生对教师专业能力的评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禁简单用考试成绩评价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奖惩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强化教师履职责任,连续一学年无故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并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对不能胜任教学岗位要求的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可高职低聘、内部转岗或解聘。

14、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培训。积极推进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课堂教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破解乡村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探索乡村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网络工作坊等新型培训方式,组织教师开展网上教研、视频课堂及互动观摩,提高乡村学校教学质量。

  (五)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切实维护乡村教师权益

15、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待遇。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州、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爱护乡村教师,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充分考虑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按规定保障乡村教师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标准。健全完善符合乡村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将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按规定比例和标准为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北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精神,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重点一线岗位和乡村教师倾斜。实行每年对所有乡村教师进行一次体检,每三年对高级职称的乡村教师疗养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6、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继续实施优秀教师表彰和扶助贫困教师工程,对农牧区学校特别是乡及乡以下学校,在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农牧区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待遇倾斜。鼓励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到基层学校任教,城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到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不受岗位职数限制。通过省、州公开招聘到各县农牧区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且与学校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根据《青海省师范类毕业生农牧区学校基层任教学费奖补暂行办法》,按学制本、专科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所需经费由省、州(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列入部门预算;违反服务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并上缴财政。加大乡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到2020年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17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州和县按有关规定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5年以上和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州、县政府要完善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办法,在评选表彰全州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优秀乡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引导作用,大力弘扬乡村教师扎根乡村、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在乡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保障

()明确政府责任。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十三五”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形成各部门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制管理,探索适应我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保证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待遇、生活补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政策措施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经费保障。州、县政府要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形成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州、县政府要建立乡村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政策落实、编制管理、教师配备、培养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广大乡村教师扎根乡村,无私奉献,为教育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州要求,制定更为明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各县于20164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报州教育科技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