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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政〔2017〕7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7/1/18 10:4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力量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71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力量的实施方案

根据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力量的通知》(北民字【2016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夯实基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推进我县民政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尤其是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基础,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县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上还存在不少困难,致使民政政策落实及服务群众方面不够有力,出现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过程中轮流座庄、平分抓阄等现象和违规评定,虚假冒领、截留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在救灾和社会救助中出现了平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的现象,没有体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民政政策的落实。因此,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改革发展需要,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着力不断提升基层民政能力,强基固本,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机构建设,规范完善乡(镇)村(社区)民政工作制度,改善办公条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民政行政水平,更好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全面推进基层民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经过努力,2017年内在全县所有乡(镇)(社区)全面设立民政工作办公室,普遍达到“四有三全一加强一提升”的建设目标,即:有独立的工作机构,有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人员编制,有能够满足为民服务需要的办公场所,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专项经费;办公设施设备全、规章制度全、文档资料全;基层民政工作全面得到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全面得到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明确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困难群众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调查核实办理。同时,县乡政府要完善定期复核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五保供养资金保障的主体责任,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全面推进。县、乡政府应当为农牧区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确保辖区内的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城乡互助养老服和农牧区老年人托养服务,并对所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新出台的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医疗等政策的知晓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高灾害预防和应急救助能力。按照减灾救灾工作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政府主体作用,建立涉灾部门综合协调和灾情会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县、乡、村全覆盖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通过进一步加强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灾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严格执行救灾值班、灾情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查灾核灾、第一时间开展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要切实做好重点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使用。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居民防灾减灾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普惠型福利事业进程。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方面的政策,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力争在乡镇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镇建立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在乡镇和有条件的村社区,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能力;在农村、牧区推进互助养老院建设,破解民族地区养老难题。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推广落实工作,及时做好孤儿待遇申报,健全散居孤儿档案。基层民政干部每季度至少到五保老人和散居孤儿家中探望一次,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生活、医疗等情况。继续落实孤残儿童手术康复等专项福利救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升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做到应助尽助。抓好福利彩票宣传,协助做好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做好慈善救助事业,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加强村(居)委会自治,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基础。全面落实“三议一表决”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断完善基层社会自治制度。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不断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从而保障居民能够充分享受各项民生政策带来的实惠,使村(居)委会成为推动民生保障政策宣传落实的主要力量。县、乡政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基本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全覆盖,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组织,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要特别关注城乡结合部、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自治组织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
  
(五)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要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做到有经费、有人员,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军民共建活动和关爱优抚对象的宣传活动,乡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国防双拥教育活动,村(居)委会要有固定的双拥宣传标语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财政统筹,社会化发放。加强孤老优抚对象供养工作,乡镇建设光荣院或结合实际在敬老院设置光荣间,供养条件适当高于其他供养对象。县、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走访慰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县、乡要加强由本级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提高管理保护水平。
  
(六)提高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要依法加强边界管理工作,及时调处地界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边界纠纷问题,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安定团结。基层乡镇、村委要协助做好地名信息化建设和驻地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整合,吸纳乡镇、村(居)社会工作领域从业人员进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乡镇要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确保100%达到信息化建设标准。深化殡葬服务改革,通过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基本殡葬服务惠民项目和范围,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
  
(七)全面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和依法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及基层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逐步壮大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积极创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大社会组织监管力度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努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乡镇政府要把民政工作提高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面提高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用心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见成效。要把民政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财政保障机制,壮大基层民政工作队伍,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和应急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加强民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突出抓好双拥优抚、救灾救助、五保供养、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指导、支持和监督基层民政业务的职能作用,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二)强化人员配置,充实工作力量。结合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乡镇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社会救助、老龄工作、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困境儿童、民政资金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民政办公室,主管民政工作乡镇长为主任,民政干事、各村民政助理员为成员的乡镇民政工作办公室。在选配乡镇专职民政干部时,既要考虑选配懂业务、还要考虑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熟悉群众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干部。乡镇兼职民政干事可从大学生村官、志愿者、公益性岗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兼任或聘用。同时,在村一级配备一名民政助理员(兼任灾害信息员)可由现任的村干部兼任。
  
(三)落实专项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乡镇民政管理服务能力,各乡镇要为民政机构安排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救助应急装备,并配备专门的档案设施,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平台,确保有条件做事,切实提升乡镇民政管理服务效能。要落实乡镇民政专项经费,县级财政要将乡镇民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每个乡镇的民政专项经费不低于2万元,从而保证乡镇民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升业务素质。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繁重,各乡镇要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奉献精神的干部充实到民政管理服务工作岗位。乡镇要确保民政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乡镇民政干部的管理实行县级民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的模式,民政专职人员的变动须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保证民政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同时,乡镇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的乡镇民政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救灾救济、城乡低保等管理和发放程序,资金全部纳入社会化发放。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从工作目标、业务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严格考核,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强化乡镇民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知识层次和能力水平,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平公正地为广大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