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海北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和《关于土地征收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我州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性;二是由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被征地农牧民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新征地农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已征地农牧民在自愿基础上参保,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并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出让的耕地、草场,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1亩和人均剩余草场不足100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牧民(含水库移民)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牧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政府补贴资金。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
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牧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新增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四、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
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牧民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
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办法和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执行,并与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也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执行。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州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为基数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州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缴纳50%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上述缴纳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牧民按本办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支付,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一次性扣缴。缴纳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要以县为单位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费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的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可自愿参保,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基础养老金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五)被征地农牧民的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执行。
(六)分批次用地项目,由申请用地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计提、划转。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在征收土地前,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应缴纳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
七、职责分工
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使用、管理负总责,切实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和用地单位,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和下发用地批复。加强社会服务资源整合,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施,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牧民积极参保。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督促按时缴纳;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农牧等部门提供的人口和土地征收后人均剩余面积等资料,确认被征地农牧民(含水库移民)参保资格,并向当地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移交有关资料。农牧部门负责落实征地人口和土地征收后的人均面积。农牧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征地资料,会同林业环保、公安、统计、乡镇和社区,以乡镇为单位,依据退耕还林、草原补偿、粮食直补、“一包四定”等相关数据,落实征地人口和土地征收后的人均剩余面积,并在核实确定的信息资料上逐一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参保资格。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安排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列入支出预算及时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缴纳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复核参保人员和参保费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以及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经办服务。
用地单位是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土地开发总成本。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每一次征地工作完成后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计算、缴纳、拨付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缴纳、使用、管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