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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政[2016]72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6/5/15 17:11:33    

HYFS00-2016-0002




 


晏政[2016]72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654

 



海晏县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加强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管理,促进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县乡村旅游农()家乐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依据《青海省旅游条例》和《青海省星级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家乐,是指在农牧民自有宅基地(草原)与农牧区集体土地(草原)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由农牧民自办或联合开办的,向旅游者提供具有旅游休闲观光、餐饮服务、领略民俗风情、体验农耕文化和合法娱乐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牧区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牧)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标准指导。旅游、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牧)家乐经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开办,保护生态环境运营和传播优良农牧业文化为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在金银滩景区内不允许新建经营性永久固定建筑,农牧民自主利用宅基地新建固定建筑必须离315国道线5公里以上,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建筑风格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草场流转经营开办的农(牧)家乐和现有农(牧)家乐固定建筑严格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办农(牧)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庭院、宅基地及村庄空闲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草原) 

(二)有固定的接待场所,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和防盗设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三)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过沉淀处理后排放,饮食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清真餐饮的农(牧)家乐经营者,除办理以上事项外,须到县民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办农家乐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查看,并出具符合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五)住建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出具房屋经营安全性审查意见;

(六)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草原流转相关的要求出具草原流转审查意见;

(七)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农家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意见;

(八)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行业许可审查意见并办理相关证照;

(九)在县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第九条 各乡(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部门、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相关经营项目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各乡()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发展规划,积极引导、鼓励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发展。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市场投诉、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牧)家乐经营户所用土地性质(自用或租赁)和土地流转确认审查工作以及土地资源利用执法监督检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利用自家宅基地开办农(牧)家乐固定建筑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县域内景区景点和农(牧)家乐周边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五)农牧局负责做好农(牧)家乐经营户、经营场所草场流转审批、登记、备案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六)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监督农(牧)家乐经营户餐厨垃圾和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是否达标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场所内餐饮服务、食品质量、从业人员卫生安全的监管,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负责依法办理农(牧)家乐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证;负责农(牧)家乐行业服务项目计量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八)物价部门负责农(牧)家乐经营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价格的监管,监督农(牧)家乐经营户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农(牧)家乐经营户纳税及相关税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治安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保护经营者、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推行星级制,参照《青海省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标准》,由县、州、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进行评星审定。对评定的星级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经营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相应的星级标牌和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经营和服务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对星级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三年重新评定;对非星级农(牧)家乐,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经营农(牧)家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公布游客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游客投诉,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我县农(牧)家乐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城乡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海晏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和补助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星级等级,由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一)扰乱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市场的;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农(牧)家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告知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农(牧)家乐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农(牧)家乐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农(牧)家乐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6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6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