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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政[2016]49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海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6/4/10 17:09:29    

HYFS00-2016-0001

 


晏政[2016]49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制定的《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5

 

 

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牧业生产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工程,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防洪工程、机井等工程以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农牧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县水利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水利主管部门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乡(镇)水管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镇)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要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项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机构并专设监督人员。受益范围较大或比较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管站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管理,在业务上服从县水利部门、乡(镇)水管站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水利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县直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乡(镇)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强乡(镇)及村级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大中型水利工程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关系。

第八条 乡(镇)水管站及村级水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水利事业发展。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第三章 产权归属和登记

第九条 政府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产权:河道、湖泊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公民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各类企业、投资主体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该企业、该投资主体所有。不同投资主体联合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该不同投资的主体共同所有。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确定的产权归属不变。               

第十条 县水利主管部门与各乡镇水管站或各基层用水户协会签订管护协议,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综合经营、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应进行登记。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登记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四章 维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对非公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经费由所有者自行承担。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维修费用小于一万元(含)的维修工

程,由县水利局指导、监管,乡镇水管站组织实施。维修完毕后,乡镇水管站应按县水利主管部门(县水利管理工作站)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维修费用实行报账制。报账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一)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要写明维修原因、维修结果及人工、机械、材料使用情况,并且需要主管领导、乡水管站站长、村水管员以及村委的签字盖章);

(二)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合同书(合同书由县水利局统一格式,各乡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三)维修期间的各种媒体文件(工程动工前要拍摄原始照片,工程施工的主要环节要拍摄施工照片,施工完毕后对施工场地恢复情况要拍摄完工照片,每个阶段拍摄的照片不少于10张。拍摄的照片用A4纸打印(彩色)并将电子版交与县水利局);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维修费用大于一万元的维修工程,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当维修费用过高严重超出管护经费时,县水利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报。

第十三条 对老化失修、不配套的水利工程,应由有关水利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村社行政组织,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和配套。

第十四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水费制定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五章  委托管理和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以委托管理为主、承包经营为辅的管理责任制,转变乡(镇)水利管理组织管理机制,增强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自我维持的能力,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管理责任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以委托管理的的形式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权交由各乡(镇)水管站或用水户协会实施管理,然后各管护主体与各村级水管员相互配合,共同管好辖区内的水利设施。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经营制,是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利管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承包者可以是水利专管机构、乡()、村、社水管组织、联户或个体农(牧)户。在选定承包者时要积极组织和鼓励水利专业人员和具有水利管理经营能力的人员领办或承包小型水利工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特长。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承包管理的范围、任务和期限;

(二)承包期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水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报酬形式等;

(三)承包期满后水利工程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供水;

(四)发包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

第十八条 公民个人按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并允许继承或转让。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渠道、涵闸、桥梁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其它配套工程设施;
  (二)禁止在管理区内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等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禁止在取水领域倒垃圾、废渣、农药、酸、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物。
  (四)禁止擅自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同意在小型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不得危害小型水利工程安全。
  (五)禁止任意损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售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条 凡构成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可参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员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海晏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海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监管方案(试行)》、《海晏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55日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5月4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抄送:档(3)。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5印发  

共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