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S00-2015-0001
晏政[2015]18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经商局制定的《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海晏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外资利用质量,促进我县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经县经商局确认的县境外投资商或企业暨海晏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的个人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发展县域经济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经济资源优势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张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招商引资必须坚持“六结合”的原则:
㈠ 招商引资要与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相结合;
㈡ 招商引资要与推进产业化(集团化)建设相结合;
㈢ 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㈣ 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
㈤ 引进资金要与引进人才、技术、市场、管理经验相结合;
㈥ 当前招商要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海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各乡镇、监察局、经商局、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农牧局、交通局、旅游局、城建局、人社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农行、信用联社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商局,县经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
㈡ 做出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
㈢ 制定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
㈣ 检查、指导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㈡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向外征集、储存、编印、推介项目,做好引进、洽谈、签约和落实工作。
㈢ 负责为来海晏投资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检查投资环境情况,处理投资商的投诉案件,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㈣ 负责制定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和年终责任目标的奖罚兑现;
㈤ 负责筹办县内重大招商活动,搞好各类经贸招商洽谈会议的组团及展馆展销工作;
㈥ 负责跨区域、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协作,结交友好关系,开展信息交流,搞好网上招商和对外宣传;
㈦ 研究分析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代县政府拟定招商引资的规定、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㈧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落实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贯彻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精神;
㈡ 制定本单位招商引资计划;
㈢ 督促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㈣ 做好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㈤ 协调处理招商引资相关问题;
㈥ 落实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商引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凡来我县的各类投资商,应当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不纳入招商引资的管理范畴。
第十条 登记的程序:
㈠ 投资商出示有效证件;
㈡ 投资商对项目进行考察,并签订投资意向或合同;
㈢ 投资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开设银行帐户,并注入项目总投资额20-30%的资金到位;
㈣ 项目报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㈤ 投资商在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办证;
㈥ 办理招商引资项目批复文件;
㈦ 县对外开放办把项目的实施工作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招商引资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信息主要包括:资源状况、项目资料(含图片、音像)、投资商情况、统计数据资料等。
第十二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收集、发布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发布会、同乡会以及海晏籍在外人士等渠道获得的各类招商引资信息,都应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供全县共享利用。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自行编制的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在制作和发布前应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自行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同乡会、联谊会等活动,应当按照县政府要求的统一宣传口径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方案进行。
第五章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
招商引资兴办各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项目以生产型为主,引资以独资为主,产品以外销和出口创汇为主。鼓励投资商在以下领域进行广泛投资合作:
㈠ 农业方面: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②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农业产业化项目;③配合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④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苗圃开发项目。
㈡ 工业方面:①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②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品结构升级项目;③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综合开发项目。
㈢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①以公路建设为主的交通建设项目;②能源建设项目;③水利建设项目;④环保建设项目;⑤城市(集镇)建设项目。
㈣ 其它方面:①文化生态旅游建设项目;②参与对现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组改造项目;③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建设项目;④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的筛选、论证、包装和推介。
㈠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头筛选论证、集中归口管理。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征集与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建立项目库,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㈡ 各乡镇、各部门储备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㈢ 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包装要突出重点,突出优势,注重建设条件、市场分析、风险回避等市场要素;项目的宣传内容要真实、可信、有据;联系人必须熟悉项目内容,并有一定的决策力;通讯方式准确无误。
㈣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宣传册、推介会、网络媒体、报刊以及各类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向外推介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洽谈。
㈠ 项目的洽谈应本着“你要求我愿意,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㈡ 项目洽谈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到位、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价格的确定、企业组织机构的确定、财务的审查权、利润分配和合作终止的条件与清算等。涉及到产权交易项目,还包括产权转让价格和方式,付款条件和方式,商标权的使用与转让,职工安置,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
㈢ 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项目承办人(指相关部门、主办单位、引荐单位或个人)与投资者直接洽谈;对无项目承办人对接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初谈,项目的洽谈原则确定后,再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接续洽谈。
㈣ 项目承办人对招商引资项目从接洽、报批到建设全程负责。
㈤ 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身份的客商,项目承办人不得出具任何手续或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㈠ 招商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进行。
㈡ 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办理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招商引资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协会设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履行好下列义务:
㈠ 自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指导与管理;
㈡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㈢ 严格履行与项目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㈣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保护好环境;
㈤ 严禁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㈥ 按月向县统计局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准擅自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除安全生产外的检查、收费和罚款。确需检查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联合开具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企业例行检查。
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原则上以各部门单位联合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二次。
对没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准许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行业部门和乡镇三级包抓的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㈠ 责任项目的界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即可申请列入。
㈡ 责任项目的申报:由投资方提出申请,经县对外开放办审核,报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㈢ 责任项目的办理:凡被列入责任项目的,由县长或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一名县政府领导为责任主管,确定行业部门的负责人和乡镇领导为责任代表。
㈣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的职责:负责项目洽谈、手续督办、工作协调和环境监督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起责任项目与责任主管、责任代表之间的绿色通道。
⒈手续全过程代办。①对责任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由责任主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协调会议要求限时办理到位,责任代表负责落实。②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和所需文件资料后,由责任代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办理管辖权内的各类手续。
⒉费用一门代收。责任项目的规费交纳一律由责任代表统一代收代办。
⒊外部环境代管。凡涉及项目的外部环境问题均由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主持协调。责任主管有权确定项目合作意向;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对违反政策的事情进行纠正;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公务人员,由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投资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改善投资硬环境。
城建、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部门要根据规划,大力发展以水、电、路、通讯、城市改造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凡投资商涉及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切实解决投资商的实际问题,千方百计保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严治理软环境。
㈠ 为投资商提供优惠的政策。县国土、城建、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好政策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海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㈡ 为投资商提供优良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打开山门请进来,真心实意留下来,团结一致干起来,大家共同富起来”的开放理念,积极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严禁向投资商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
㈢ 为投资商提供优质的服务。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的监督。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想尽千方百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招商引资保驾护航。
第八章 招商引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管理者将授予、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招商引资,奖励按照《海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并受到社会和投资商高度赞扬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者,要承担违规责任,并移交司法、监察部门处理:
㈠ 严重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㈡ 利用手中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索要钱物的;
㈢ 故意推诿、拖办外商投资企业手续,给投资商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 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强行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㈤ 经投资商举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查处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 招商引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
㈠ 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和总结;
㈡ 项目论证、推介和项目库建设;
㈢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量(凭有效证明);
㈣ 服务及优化投资环境;
㈤ 《招商引资横向联合协作项目明细表》报表的报送。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县考核办全权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有效期自2015年9月20至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