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S00-2015-0002
晏政〔2015〕125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海晏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社局拟定的《海晏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海晏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岗位、部分非涉密一般专业技术岗位、阶段性专项任务等用人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实际工作需求,对符合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岗位,应当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用人需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岗位计划,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照县政府批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录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组织公开考录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月核拨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给付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不属于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属于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八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招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制订购买方案、公布购买信息、报名、考试、录用、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购买人数及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制订购买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购买岗位及其条件、人数、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购买信息统一在河清海晏网站、海晏县电视台、海晏微信平台等媒体发布。购买信息内容主要有:用人单位名称、岗位及其数额、岗位所需专业及其资格条件、购买方式、报名时间及其地点、考试时间及其方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应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3.具有购买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备购买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局对报名资格组织审查,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购买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不划定复习范围和指定用书。笔试、面试成绩分值均为100分,在总分数中所占比例根据岗位需求确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技能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
笔试、面试试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共同拟定或者向省州考试中心购买考试试题。
考试内容主要为购买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各岗位购买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以上比例的取消该岗位的考试。
第十四条 考场设置、考试评卷人员、监考人员、考官人选等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等额确定拟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
第十六条 组织拟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海晏县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由下一名替补。
第十七条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政审。拟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必须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盖有印章的原件证明。
第十八条 拟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名单在河清海晏网站和海晏县电视台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可以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九条 购买公共服务的各个程序,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只要负责人;
(二)被聘用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
(三)聘用期限;
(四)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
(六)岗位工作条件;
(七)工资待遇标准;
(八)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九)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
(十)社会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服务岗位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以及考核结果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违法乱纪、考核不合格以及符合其他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的,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工资待遇执行。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享受参加养老、医保、生育、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试用期工资待遇为1260元/月。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参照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并报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备案,作为用人单位与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海晏县政府成立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购买计划,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购买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经费。办公室组织协调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各项工作,监督用人单位对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