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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县城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住建局    创建时间:2015/8/27 10:14:46    

海晏县县城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城镇面貌整洁有序,城镇交通顺畅从根本上治理机动车在占道经营维修车辆、破坏污染环境及占用人行道、草坪上泊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县公安局交通执法大队、县交通局运管所联合负责城区各种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类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 县城内各种车辆停放点:1、工程车辆(海晏县物流园);2、小型货车及三马子小货车(海晏县十号楼停车场及原公安局后院);3、三角城大街、同宝路、宝平巷、海湖路、和平路为小型客车单侧停放;4、中学门前、小学门前禁停;5、信用社门前及国税局转角、粮贸楼转角为出租车停靠点;6、2014年改造和新建11处停车场便于小型客车停放。

   第四条 对乱停乱放在县城315国道、托勒路、海湖路、 和平路、三角城大街、青海湖路、宝平巷等路段路边路口、人行道及草坪内的机动车辆,由交警大队粘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照像取证,驾驶人应在15日内到海晏公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第五条 对占用非机车道、人行道、县城草坪内经营汽车修理、洗车服务的经营业户,由县工商局会同城管大队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知等措施进行整治。并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处理100—500元罚款。

   第六条 驾驶员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驾离及无牌照的乱停乱放车辆由县交警大队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运管所、农机管理站会同城管大队对县城内未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出租车、货车、挖掘机、推土机等运输车辆进行疏导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 未经城管部门审批,宾馆、酒店、商企等单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自行设置停车泊位或洗车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九条 对县城内未按指定地点停放的收割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农用运输车辆海晏县农机监理站会同县城管大队疏导到指定地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