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阳光政务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海晏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住建局    创建时间:2015/6/27 10:13:41    

海晏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四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休闲娱乐、观赏游玩的公园、广场、街旁游园、街道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绿带和绿地。

第四条 县城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园林专业队伍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县城绿化建设,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绿化的作用,为县城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和所有单位都要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加强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形成一个绿化光荣,毁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林业环保局总体规划县城绿化,统筹安排,逐步建设完整的城镇绿化体系。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林业环保局统一编制并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它用;如需变动时,应报县林业环保局后方可变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工程,没有绿化规划设计的项目不予审批。绿化所需投资应纳入基建计划,工程竣工时,绿化工作要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盘。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己被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第九条 绿地实行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并做到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园艺水平,确保栽种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商业门店等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对门前、墙外的树木、花坛绿地等要加强管理,如遭破坏,要按规定对破坏树木的人进行罚款,并责令修复,否则由商店业主出资进行修复;由于自己的行为有害于树木、花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院内树木,一律由所在单位种植管理,树权和受益权归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县城区内的街头绿地、花坛、公园、道路,由县城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护。

 

第四章 树木更新、采伐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对确定有保存价值的古树、稀有名贵树等,不论生长在什么地点,均系重点保护树木,严禁随意砍伐。

第十四条 为巩固和提高绿化覆盖率,对树木更新、采伐分别按下列规定审批:

凡城镇内街道、林带、片林绿地以及各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自栽的树木和各村委会自管的树木,因基建或树木更新需要采伐的,一律报县林业环保局、县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审批。

单位撤销、合并、搬迁,院内树木随同房产一并移交,不准任意砍伐。

供电、通讯、广播、市政建设及其它有关单位架设电线、埋设地下管道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确需砍伐、修剪、移植树木时,应在动工前提出申请,报县林业环保部门、县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批准后,由县林业环保局专业人员进行修剪、移植或砍伐,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砍伐、修剪和移植。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十六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