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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住建局    创建时间:2015/6/27 10:13:08    

海晏县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我县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容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城镇范围内开工的所有建筑工地,办理《建筑工地开工协议书》并支付合同书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抵押金,用于后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施工车辆等管理押金。办理《建筑工地开工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建筑工地开工许可证》,便于对建筑工地的有效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城镇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围挡

 第四条  建筑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挡墙,实施封闭施工,围挡墙设置要做到牢固、整洁、美观、结构安全,建筑材料和弃土不能倚靠挡墙堆放。

 第五条 建筑工地所有沿街围墙,必须落实建筑工地创卫责任制,设立“文化墙”。“文化墙”内容要积极健康,无商业广告用途,根据工地周边环境,设计、制作成书画作品、名胜风景、建筑图案等。

 第六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要设大门,大门的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制作规范,有健全的门卫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三章 工地容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实施硬化。现场道路做到畅通平坦,无散落物。

 第九条 施工平面布局合理,现场材料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要求,做到合理堆放,分门别类,明确标识,整齐有序。

 第十条 土方应集中堆放。长期堆放黄土要绿化,临时堆放超过三天的黄土要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现场有专人清扫工地路面。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将出入口内路面全部用水泥硬化。

 第十三条  工地出入口内侧必须安装用于冲洗车辆的高压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驶出工地的车辆槽帮和车轮必须冲洗干净。

 第十四条 要设立综合协管员和专门道路清扫人员,保持出入口道路以及通道外两侧50米道路的整洁。

第十五条 工地进出车辆必须保证车辆整洁,证照、拉运手续齐全。拉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车厢保持密闭、车身轮胎不能带泥,无抛撒现象。

 

 

         第四章 标牌标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和环境保护监督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节能公示牌、防火须知牌等。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牌应设置在工地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保责任人和环保措施等。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出入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姓名、投诉电话等。

 第十九条 施工区域内标志醒目,危险区域内禁令明显,机械设备有操作规程牌并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 噪音控制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科学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夜间施工。严禁敲打导管和钻杆及人为的敲打作业,其他机械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降噪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靠居民较近处,有条件的情况下要设立活动隔声罩(屏),以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如有特殊施工工艺的需要,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在环保部门办理建筑工地噪声申报登记。

 

          第六章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做到排水通畅,不积水,粪水与生活污水须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所有的生活或其他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七章 扬尘控制及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未硬化的地面,要定期压实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或在仓库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工程扫尾阶段,楼房的清扫必须使用袋装清运,外架拆除必须先用水喷洒后方可拆除,避免粉尘飞扬,并及时清运旧料和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定点堆放,生活垃圾设置足够的垃圾箱或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放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四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城管执法监察大队提出申请,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由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携带准运证,接受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在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

 第三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