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城镇卫生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道路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的城镇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道路是指环卫所管辖范围内的车行道、街道、人行道等。
第三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由县环卫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根据县城道路进行道路定级。
1、一级保洁等级道路名称:西海大街、和平路、同宝路、托勒路、宝平巷、三角城大街。
2、二级保洁等级道路名称:海湖路、银滩路、晏平巷、同海巷、幸福巷。
3、三级保洁等级道路名称:环城东路、环城北路。
第五条 县城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一)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1、每日定时2次清扫,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保洁至19:30。扫路车负责主要街道清扫,清扫路线为:银滩路-托勒路-和平路-宝平巷-同宝路-三角城大街-海湖路-环城东路。早晨5:30与12:30两次清扫路段、路线相同,清扫人员负责人行道及绿化带清扫及保洁。垃圾压缩车每日10:30开始收集垃圾作业,路线为:和平路-宝平巷-同宝路-三角城大街;卫生质量标准应达到:“五无五净”。“五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便溺;“五净”:路面净、树根周围净、沟眼净、道边石牙净、绿化带周边净。
2、路面、人行道及绿化带无杂物堆放。
(二)二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每日定时2次清扫,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洁至19:30。卫生质量标准应达到“四无四净”。“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四净”:路面净、沟眼净、道边石牙净、绿化带周边净。
2、路面无杂物堆放。
(三)三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每日清扫1次,保洁至19:30。卫生质量标准应达到“三无三净”。“三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三净”:路面净、沟眼净、道边石牙净。
2、路面无杂物堆放.
第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管理体系
实行清扫人员包路段分工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各主要街道必须每1条设置1名负责人,由负责人对一线作业人员按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实施日常检查考核,环卫所对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清扫工作的业务规范和规章。
(二)服从分工,按时上下班,按要求完成清扫、保洁任务。
(三)不断提高责任区内街面清扫、保洁卫生质量。
(四)负责做好果皮箱清掏工作。
(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协助班长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条 清扫保洁作业时间规定
清扫保洁应实行“三定”,即定时、定人、定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核定人员分段包干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原则上要求每8人设置一个班,班内设组,实行轮流作业制。
(一)早晨 5:30-8:30,完成第一次普扫后,从9:00—12:30进行保洁、收垃圾工作;中午12:30进行第二次清扫;16:00—19:30进行巡回保洁。
(二)一、二级路巡回保洁,一、二级路段全天保洁至19:30时。
(三)三级路每日清扫1次,保洁至19:00。
第九条 清扫保洁人员定人定岗保洁区域划分要求
(一)根据各路段清扫和保洁工作量,为每条路段配齐清扫保洁人员。
(二)对每位清扫保洁人员编号造册,一一对应,在道沿上划出保洁工作区域。
第十条 清扫保洁人员作业规范和要求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划定的清扫保洁区域作业,不准跨区域作业;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不撤离职守。
(二)安全生产。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工作服,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确保安全。
(三)文明作业。作业时应压低扫帚顺风或侧风清扫,遇有污水应轻起轻落,防止扬尘、垃圾反弹和溅污行人。
(四)定时清扫、流动保洁。及时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不留卫生死角。工作期间不得坐岗、待岗、窜岗、脱岗。
(五)清扫保洁工具齐备、美观、摆放应整齐、有序。
(六)机械化作业时应发送警示信号,避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
(七)垃圾定时定点倾倒,不得焚烧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或倒入下水井、排水沟、绿化带内。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自觉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二)随时提高警惕,注意来往车辆,作业时注意礼让三分,文明作业,主动避让,严禁翻越护栏。
(三)上岗必须着环卫服装作业。
(四)忽视安全,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损失由本人承担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负责人职责
(一)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以道路为办公场所,做到勤跑腿、常督促。
(二)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检查,抓好清扫、保洁质量。
(三)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登记、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关心爱护工人,做好工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工人安全生产,文明作业,不断提高卫生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