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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开挖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住建局    创建时间:2015/6/27 10:09:31    

 海晏县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开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城镇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 县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章  挖掘施工要求

  第四条 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批办规定实施。

  第五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第八条 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1、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1、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3、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第十条 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挡板:规格采不低于1.8米封闭式围挡。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
  2、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  
  3、施工标志牌:规格采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红字写有“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等字样。
  4、告示牌:长1.5米、宽1米,白底红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十二条 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沙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四条 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张贴、横幅等形式公示。
  第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依据建设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掘路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00元按掘路费总造价的10%收取)。

 第三章 沟槽修复

  第十七条 沟槽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修复资金在挖掘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第十九条  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2、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3、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六条 挖掘工程完工后,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监管记录及照片,形成监管报告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5年6月1日,有效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