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S44—2014—0001
海晏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2020年)》、及《青海省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整村推进项目、易地扶贫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藏区发展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科技扶贫项目、“雨露计划”、互助资金、贴息贷款等。
第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应坚持先难后易,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坚持资金整合,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扶持对象,应遵循“精准扶贫”的原则,是通过到村到户对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识别确定的,并纳入青海省扶贫信息平台管理的扶贫对象,切实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富裕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民政救济户不属于扶持对象。
第五条 扶贫开发要围绕“户有致富项目,村有特色产业,乡有主导产业,县有支柱产业”的目标,着力扶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加快发展高原生态农牧业、综合精深加工业和生态旅游、手工艺品、民族文化、运输、商贸、餐饮等特色优势产业,下功夫培育和打造各种模式的区域化、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高效化的产业扶贫基地。通过项目扶持,达到贫困户能够长期稳定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按照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和建设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的要求,以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为平台,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行业部门和社会帮扶资金,集中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实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目标。
第七条 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实施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项目到村到户、扶持资金到户、帮扶措施到户、帮扶责任到户、项目效益到户”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整体推进的要求,在资金计划下达之后,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宣传,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本村实际,召开村民大会,由群众选择项目,做到“四不定”:不与群众见面的项目不定,群众想不通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打算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讨论通过的项目不定。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确定项目之后,乡镇审核报县扶贫部门组织编写实施方案。
第八条 扶贫开发项目管理程序为:确定项目实施的贫困村、受益贫困户、选择项目、申报审批项目、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七个阶段。
第九条 坚持“省负总责,市州推动、县抓落实、乡镇配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确定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条 按照乡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建立贫困村和扶贫对象档案,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扶贫措施与扶贫对象识别结果相衔接,实行精准扶贫,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扶贫开发的项目村,必须是《海晏县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村。项目户必须是是通过到村到户对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识别确定的,并纳入青海省扶贫信息平台管理的扶贫对象。已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贫困户识别要以农牧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牧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第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在农牧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产生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并逐级报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当年实施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要在县、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各乡镇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扩大扶持范围。
第三章 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对象,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能够增加收入的产业为主,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州、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
(二)符合县扶贫开发规划;
(三)符合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符合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
(五)符合群众意愿,确保扶持对象长期受益。
(六)符合省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和省上审批的项目外,原则上扶贫项目的审批权均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建立县级扶贫开发项目库,应于上年末编制下年项目计划表,报经州扶贫开发局同意后,报省扶贫开发局。经省扶贫开发局审核后,报省政府纳入省级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要依据规划和切块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指标,组织贫困村采取竞争入围方式申报项目,初次申报项目比例为年度计划的120%以上。所申报的项目必须贯彻精准扶贫的要求,经扶贫对象认可,实现项目和效益到村到户,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受益面。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初步确定后,应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审、报批。
第二十一条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级业务部门、乡(镇)政府及专兼职扶贫干事、村级组织和工程咨询机构进村入户,全面分析致贫因素,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布局,立足贫困村实际,研究提出产业发展项目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认真编写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并附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项目实施方案应重点进行市场分析,阐述工程技术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效益分析和运行机制等。实施方案须经所在村、乡(镇)签署意见方可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在提交县级评审前,县扶贫办须报州扶贫开发局进行合规性预审。州扶贫开发局与财政局沟通后,取得一致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县扶贫办。通过合规性预审的项目方可提交县级评审和政府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按程序返回重新选项申报。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原则应由项目涉及部门和相关行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过半。项目评审时必须邀请项目乡镇、扶贫专干、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通过后,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项目批复后,并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的,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办在项目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州扶贫局报备。州扶贫局进行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扶贫开发局报备。备案文件包括项目批复文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文本及附件(扶持的贫困户名单、工程预算、地勘报告、公证书、招投标文书等资料)、备案卡和项目计划表等(纸质两套、电子版一套)。州扶贫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州财政局。国家和省级审批项目按规定执行报备。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牧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二十八条 由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入社的贫困农牧户占入社农牧户30%以上的;必须在贫困地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的涉农企业;其他在贫困地区投资农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的经营组织。二要有经营单位财产抵押的相关资料和法律公证文书,财产抵押物要超过扶贫资金投入额度的2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大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三十条 所有扶贫项目以入股形式参与到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红的,县扶贫办要统一印制明白卡、股权证,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扶贫资金的投入到贫困户的分红比例等,内容要详细。明白卡和股权证由扶持对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贫对象所有;以村为单位或多村集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持的扶贫对象共同所有,一般由村委会代管,也可由全体项目户共同选出管理小组进行管理。县扶贫部门要统一负责办理产权手续,同时对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要有明确的界定,形成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由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及乡镇扶贫专干监督,村委会和经营单位统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农牧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县、乡、村必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各有关扶贫项目行业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三十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依据《海北州招投标法实施办法(试行)》(北办发〔2012〕23号)规定,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牲畜的收购必须经审计、监察、财政、农牧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及村“两委”、村民代表参加,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议标或招标制。项目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期严格按批复要求完成,并达到省、州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扶贫信息披露制。对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县政府负责每半年进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为扶贫开发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州扶贫开发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扶贫办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县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报上级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年审制。县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制定的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各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和推荐优秀领导班子和精神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 项目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财政局经常性深入各乡镇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局、纪检监察局和督查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配合省、州扶贫开发局对县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局委托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年审制,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进行项目建设中期和项目完工后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年度审计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审批、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主体,同时,负责项目的督促检查,组织纪检监察、督查、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定详细的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项目运行和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监督分红,充分发挥扶贫专干的作用,积极参与扶贫项目的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运转、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四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结合贫困户监测系统和重点县片区县扶贫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项目论证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公示公告资料、合同书、监理报告、资金拨付文件、会计账簿、审计验收报告等。
第八章 奖罚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按期完成,建设质量好,效益明显的乡镇,按照《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及《海北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等实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不明显的乡镇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五十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扶贫项目建设质量差、效益不显著、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