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S44—2014—0002
海晏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海北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新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农牧区畜用暖棚建设资金以及州县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重点以整村推进、特困地区连片开发、入户贴息补助、产业扶贫、异地搬迁和“雨露计划”等项目,不用于非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贫困地区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牧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扶贫贴息贷款与财政扶贫资金配套使用,充分发挥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 “一卡通”的方式直接拨付到贫困户帐户,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四)州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带动群众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五)扶贫项目资金不得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
(六)严禁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等名义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章 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对财政扶贫资金专账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支农、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财政存储所得利息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扶贫项,不得用于弥补经费或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扶贫办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金报账必须与项目计划一致;
(二)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报账和拨付资金;
(三)报账单据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要求,主要内容与批复内容及实施方案内容相符,招投标文书,所报发票等有关资料与批复相符。
(四)项目建设批复下达后,县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签订的合同或资金拨付协议预付项目总投资的20%-30%项目准备金(已建设中的工程签订合同后应按项目总投资拨付40%预付金或定金)。项目启动后,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乡镇、项目村代表查验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所耗用的材料、工资等依据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经县业务主管部门(或扶贫办)审核,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所有项目严禁在未动工建设前拨付预付资金。项目总投资中应预留10-2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县级自验及省州验收须提供完备资料后拨付。州财政部门在省下达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为依据拨付到县,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手续齐全的资料,将资金拨付到农行或施工单位。严禁将资金拨付到个人账户或卡内。
(五)依据海北州招投标法实施办法(试行)北办发〔2012〕23号文件精神,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工程,财政局依据承包合同和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填制提款报账申请表,经项目法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分期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和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和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与县财政局办理工程结算。
(七)实行扶贫资金使用备案制,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扶贫开发项目,县扶贫办要对其重点监管,投资50万元的项目州扶贫局重点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下达资金通知后,由县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办理项目资金的县级公示。县级公示,必须在县、乡、村广播、电视、宣传栏、村务公开栏或传单形式进行(项目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可用少数民族文字在项目区进行)。
第八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范围、时间、建设地点、补助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及数量。
(二)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金及项目管理费。
(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发布时间、公示周期。
第九条 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村级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实行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有借有还、滚动发展办法,支持贫困村群众发展短平快的生产项目。村级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严格限制在本村使用,不得跨村和用于发展生产以外的非增收性活动。各村应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并在正规金融机构注册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组织章程,主要是包括管理规则,入会申请,借款条件、审批、发放、回收、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公告公示、借款用途等,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 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属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财政无偿投入、村民有偿使用,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是集体发展资金,其运行方式包括:
1、借款还款手续
入会的贫困户按自愿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借款手续,借款采取财产抵押担保和3—5户联保的双重形式进行担保,并签订联保协议,联保农户必须是入会社员,且负有连带经济责任。借款会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占用费时,其他联保会员代为偿还。未入会的贫困户没有借款使用权。借款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还款方可以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占用费到期一次性支付。
2、借款金额和年限
入会的贫困户,借款额度可控制在每户5000—30000元,并缴纳3%的借款占用费。借款时间最长为1年(12个月)。
3、入会费的缴纳
实施该项目村群众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自然条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贫困户缴纳的入会资金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每户最低需缴纳500元。
4、借款审批权限
贫困户每一笔借款,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及期限),经理事会审批并批准后发放借款。根据借款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理事会的审批权限,借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会审批;借款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审批意见后,召开会员大会商议审批,必须有2/3会员同意方能同意借款。
5、占用费分配
所收取的占用费50%用于本金积累,壮大本金规模;50%用于管理人员劳务补助和其他正常办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若有节余,可用于建设该村公益性事业项目。
6、会员除名
发展资金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成员,在追缴借款和占用费后予以除名。
7、产业发展资金退出
一是发展资金管理不力,运行不正常,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管理混乱,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经整改仍不见效时;二是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三是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具备以上任何一条时,由村委会或资金管理委员会启动退出程序。经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执行,报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投入的财政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由县扶贫、财政、司法部门在追缴借款后如数安排到其他有需要的贫困村。对于收益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公益性事及业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互助资金的来源
互助资金由四部分构成:
1.财政扶贫资金。
2.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村民入社时,需交纳互助金。经全体成员大会研究同意,可对贫困户给予适当减免,互助金交纳额度和对贫困户的减免办法由各试点村自行确定。
3.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
4.转入本金的互助资金增值部分。
(二)互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对象和范围
1.使用原则。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使用对象:互助社社员。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互助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社员从事与“十二五”脱贫任务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试点村开展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本金。
(三)互助资金的管理
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多户联保、管理机构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的借款方式。
1.借款程序:(1)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借款本人、担保人签字或按手印;(2)审查批准并签章;(3)公示;(4)签定借款合同;(5)办理借款。
2.借款担保。(1)借款担保人必须是互助社社员;(2)互助社社员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3)借款3000元以下者,需2-3户社员担保,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需3-5户社员担保。
3.借款数额:原则上每户每次3000元以下,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5000元。
4.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同期借款的社员数一般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49%,以便多数人监督少数人。
5.借款占用费:为保持互助社持续运转,互助组织可向借款户收取借款占用费,借款占用费率按覆盖运行成本的原则,由互助组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收取的借款占用费,可用于互助组织管理费用或转增本金。
6.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责任:对到期不按时还款的借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对无正当理由有还款能力的借款户,互助社坚决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互助社提起诉讼,依法处理。(2)借款户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互助社要追回借款和占用费。(3)借款人若一次借款违约,以后不再给予借款。
7.管理方式:(1)将互助资金存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农村信用社,设立专门互助资金账户,由互助社独立进行建账核算。(2)互助资金的借款发放与回收,由互助社具体负责,并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对吸纳收取的社会捐款和收回的借款及占用费等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农村信用社互助资金专户;对已经批准的借款户,统一使用“惠农一卡通”,由互助社理事会负责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信用社互助资金专户中,将借款打入借款户的“惠农一卡通”,再由借款户自由提取。(3)建立互助资金专用帐目,登记日常帐务,保管好各类凭证,做到日清月结;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监督,真正做到资金使用公平、公正、透明。(4)互助资金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目的,不得向互助社以外的农户借款,不得以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私分、平分。(5)要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监督,严格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确保阳光操作。(6)按要求定期向县、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互助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7)在试点村互助社未成立之前,其互助资金可由试点村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所设立专帐为其代管。
8.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对于个别借款社员生产经营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重大损失进行紧急救助。救助对象和金额须经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公告公示,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批复、与批复内容不相符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