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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晏县人民政府:http://www.05316688.com    来源:水利局    创建时间:2015/6/27 9:05:02    


海晏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农民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晏政办(2013)40号海晏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晏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建立相应的现场管理机制,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人员必须齐全,驻守工地,并向甲方完整的提供公司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料,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不予施工。

第二条、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必须有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持证上岗,否则不予参与施工。

第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分包、转包,如发现施工单位有将工程分包、转包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停止或取消该工程的施工资格。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现场指挥、调度,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海晏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要求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开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及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及检查,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及时整改。

第七条、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盖章及签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盖章及签字,质量监督机构的盖章及签字,甲方单位盖章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甲方代表,技术负责,财务主管等签字,以上单位的盖章及签字缺一不可,另外还得具备施工月报表,完成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否则不予拨款。

第八条、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内容同步,甲方单位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资料与建设内容没同步的,将责令停工整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并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每月将发放工资表,发放情况由务工人员确认签字后上报甲方。

第十一条、现场施工的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予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人员安全帽的佩戴,防洪、防电、防盗等)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度等。并要求购买务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意外甲方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投资主要由国家投资,省级配套及县级配套组成,国家及省级资金能足额落实到位,县级配套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因此该部分资金建设单位不予支付。但施工方在工程实施中不得更改工程的建设内容,更不能递减工程规模。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所有条款的,将按《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合同法》、《海晏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取消该工程的施工资格,并将该公司列入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市场黑名单内,今后不予采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

 

 

 

    海晏县水利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