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17]7号)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纪律的通知》(青教师[2017]19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以人为本,“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对我县被辞退的现户籍在其他县的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个人申请,我县原任教乡镇政府初审的基础上,由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复核。现将崔萍香等44名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相关情况公示如下,如对以上人员任教等情况有异议,请及时向海晏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海北州教育科技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0日
监督电话:0970-8631149(工作领导小组)
0970-8645730(州教育科技局)
海晏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
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代)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