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公 告
根据国务院590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第三条之规定,我县组织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局、文化局、财政局、环保局、房管所等有关部门已对海晏县棚户区(旧城)改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海晏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 址:海晏县三角城大街住建局二楼(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洪岩 邸平明
联系电话:18609702005 13619705808
附件:《海晏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海晏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州、县总体规划,海晏县人民政府经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利用3年时间完成我县棚户区(旧城)改建、改造项目,使城镇总体功能趋于完善,城镇面貌不断提升,让居民居住环境及居住房屋得到较大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海晏县城镇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要求,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促进我县各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原房屋内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无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不予补偿。
(三)国有资产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项目征收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征收房屋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准。
三、工作分工
征收工作实行属地化负责制,涉及各乡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征收办抽调各管辖社区工作人员2名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抽到人员必须脱离原单位岗位到征收办上班,由征收办统一安排部署。
四、征收范围
我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棚户区(旧城)改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设计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时间
2015年4月起利用3年时间逐步进行征收
六、安置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产权调换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2015年房屋征收安置房地点为海晏县海湖路海湖新区和惠民小区内。户型有三室二厅(90.99㎡、90.95㎡),二室二厅(78.11㎡、77.99㎡),一室一厅(50㎡保障性住房),小区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硬化、绿化、亮化、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齐全。
2016-2017年安置房在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建设区域内,结合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开发等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安置。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土地使用证面积外的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补偿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选择方式:一是房屋产权调换;二是货币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楼层以2或5楼为基准。
2、房屋结构等级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砖混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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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二等 砖木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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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三等 砖木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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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四等 砖木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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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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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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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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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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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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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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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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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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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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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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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调换新建房屋的计算差价:
一、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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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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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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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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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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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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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2、5楼调换面积计算=原产权房屋面积×调换比例+其它补偿额÷调换房屋单价。
1、6楼调换面积计算=原产权房屋面积×调换比例+其它补偿额÷调换房屋单价+楼层差价×原产权房屋面积÷调换房屋单价。
3、4楼调换面积计算=原产权房屋面积×调换比例+其它补偿额÷调换房屋单价-楼层差价×原产权房屋面积÷调换房屋单价。
3、其它附着物及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搬迁费、过渡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楼层差价等,折算为调换房屋面积兑现。调换房屋超出或不足部分的,差价按以上楼层价互补。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以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相关政策。
九、安置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无能力产权调换的,结合我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住宅房屋内从事营业活动,依法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根据规模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
(三)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一次性计搬迁补助费。如有重型机械或大型设备的按重型机械和大型设备所处房屋使用面积增加8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过渡费
住宅房: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过渡费每套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补助,如征收部门提供过渡房的不发过渡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权属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建房【2013】40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六)奖励办法:
将征收区域划分为若干小区,自送达评估报告及产权调换测算表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5000元,30日内小区所有住户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再奖励3000元,过期不奖励。
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经国土、城建、乡镇等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4、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民政部门确定为五保户对象的,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后进入敬老院或按本方案规定购买安置房安置。
(三)如有第三方告知,有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抵押、典当等其他权利的,要求被征收人在十日内明确产权或债权人,征收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房屋进行租赁,转借等活动的,解除有关租赁,转借合同,征收单位不负担任何租赁费用。
(五)评估单位由被征收人协商统一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日内协商统一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六)搬迁涉及电力、水利、公路、通讯、给排水线路的迁改,由征收实施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迁。
十一、工作要求
(一)在征收房屋和附着物工作当中,对弄虚作假有意损害群众利益或制造矛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失误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二)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办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三)严格按照我县的实施方案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本方案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收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即不搬迁房屋又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因不服补偿决定的,在法定期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在规定期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此方案仅适用于海晏县及各乡镇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1、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建成后,楼层、单元、户型、层高按照签订补偿协议、腾退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时间相同的抓阄分配,分配房屋由住建局房管所负责分配。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属政府所有,被征收人30日交付房屋,由征收办统一拆除,如30日内未交付的不奖励。
3、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征收补偿款提存后,可先予拆除:
(1)产权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单位或个人代管的。
4、因家庭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房屋差价的,住建局按
以下优惠政策给予办理。
(1)缴纳的房屋差价在5万元以下的,限被征收人在一年内缴清,期间不计利息;差价在5万元以上的,限二年内缴清期间不计利息。如到期不缴清差价的按月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按海晏县市场平均价格参照收取。
(2)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由征收办审核,由原住户和现住户购房协议为准,住建局房管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